【摘要】:我国的典权与德国的担保用益或利用质押 ,以及法国与意大利的不动产质 ,是形式不同 ,但功能基本一致的法学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 ,应保留设置典权这一传统的法学制度 ,并注意不必再设置不动产质 ,以免重复立法。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曾经有一段时间 ,我国民法律界对典权的保留与废除展开过热烈的讨论。不过 ,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典权是应该予以保留的传统法学制度之一。梁慧星先生主持的《中国物权立法草案建议稿》也明确地将“典权”作为专门一章予以规定 ,并且对保留和采用这一颇具传统法学文化色彩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