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其启示[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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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虽然实行审检合署,但检察官却与法官有所不同,并不享有司法权,然而在检察官的定位上,却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性质。依据检察官的诉讼职权,德国采用了独任制办案模式,并且在检察官与其他检察人员之间的关系上实现了法定化和规范化,从而确保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动态平衡。通过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德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参考和重要经验。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院;
【关键词】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院2017级探讨生科研创新项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讨”(批准号:FXY2017115)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6.3;D951.6
【引言】:

引 言从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现代检察制度源自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并被法国1808年《拿破仑治罪法典》所确立。此后,法国检察制度传入到德国,并最终在德国1877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中得以明确1。关于来自域外的检察制度,当时的德国并非完全被动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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