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安处分制度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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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李斯特于1882年在《刑法中的目的观念》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保安处分方法”的设想,1933年《惯犯法》将“保安处分方法”正式写入刑法,发展至今,德国保安处分制度与传统刑罚手段并存于德国刑事处罚体系之中,形成了德国刑罚体系的“双轨制”。 以宾丁为代表的德国刑法古典学派所坚持的纯粹“报应性”的刑罚在面对不断恶化的社会治安局面时的束手无策恰恰证明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德国刑法现代学派所倡导的“目的刑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目的刑罚”理论在德国刑法律界所获得的广泛的认可为保安处分方法写入刑法以及保安处分制度的正式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正当性证明。保安处分制度与传统的刑罚方法,在价值定位、具体制度设置以及适用所追求的目标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异同,在一般对刑罚方法并不存在较大的正当性质疑,但同时对德国保安处分制度存在较多的“侵犯人权”诟病的背景下,对保安处分制度在刑法理论上进行论证的目的就在于使保安处分制度不是以刑罚的定位,而是以保安处分的角度获得自身的正当性。 德国保安处分制度主要包括《德国刑法典》所规定的六种保安处分方法。在保安处分制度所追求的从对具体的犯罪有效预防的角度有力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总体目标的指导下,各个具体的保安处分方法在适用的过程中追求侧重点有所不同的刑事政策目的。但是,六种保安处分方法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目的的实现均是以“行为人”为核心,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略论确定的基础之上由法院对其判处与其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相适应的保安处分方法。在法院对行为人判处保安处分方法,准则上应通过完全的法院审判的程序。在对行为人最终确定判处保安处分之前,法院需要绝对地确信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已经完全地满足刑法典所归定的形式上以及实质上的条件。在形式与实质条件之间,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即实质条件决定形式条件,而形式条件的确定实际上是对实质条件存在的确证。不管法院对行为人判处何种保安处分方法,均需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当程度的人身危险性,即行为人在将来很有可能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实质条件在整个保安处分方法判处以及执行的过程中,行为人及其人身危险性始终是法院以及执行机关所应关注的重中之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消除或者在程度上有明显的降低,则法院应决定将对行为人判处的保安处分方法缓期执行或者是提前宣告执行结束。由此可见,不管是对行为人判处保安处分方法,对其具体执行保安处分方法,还是决定不再对其执行保安处分方法,均系由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所决定。同时,因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很大程度上指的是行为人再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规定、判处及执行保安处分方法的全过程中,或者说整个保安处分制度的内核就是行为人个人权益的剥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之间的衡量与最终的平衡,保安处分制度适用的理想状态也就应该是,以对个人权益的最小的侵害,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德国保安处分 发展历史 适用近况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51.6;DD914
【目录】:

摘要3-5

ABSTRACT5-12

引言12-30

第一章 德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理论基础30-49

第一节 刑法现代学派的观点34-39

一、刑法现代学派的基本立论34-36

二、刑法现代学派对刑罚与保安处分之间关系的观点36-39

第二节 刑法古典学派的观点39-45

一、刑法古典学派的基本立论39-41

二、刑法古典学派对刑罚与保安处分之间关系的观点41-42

三、宾丁对保安处分方法的批判42-43

四、对刑法古典学派观点的评论43-45

第三节 保安处分方法的正当性证明45-49

第二章 德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沿革49-75

第一节 《1871年帝国刑法典》颁布前的保安处分制度立法沿革49-56

一、《卡罗琳娜刑法典》中的保安处分性质的规定49-52

二、"警察刑法"中的保安处分性质的规定52-53

三、《1871年帝国刑法典》中的保安处分性质的规定53-56

第二节 截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德国刑法改革56-67

一、瑞士刑事法改革对德国刑法改革的借鉴意义56-59

二、1902年—1933年间的德国刑法改革59-67

第三节 保安处分方法正式写入刑法67-72

一、1933年《惯犯法》的颁布67-69

二、德国刑法中"双轨制"的建立69-72

第四节 1969年德国刑法典中保安处分方法的修改72-75

第三章 德国保安处分制度的近况略论75-92

第一节 德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近况75-79

一、《德国刑法典》对保安处分方法的规定75-76

二、"单行刑法"中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规定76-77

三、"青少年刑法"中保安处分方法的规定77-79

第二节 德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司法近况79-92

一、适当性准则79-81

二、保安处分方法适用中的竞合81-84

三、保安处分方法的适用程序84-86

四、保安处分方法的适用数量86-87

五、收容于社会教养机构方法的适用近况87-92

第四章 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方法92-160

第一节 吊销驾驶证方法92-117

一、吊销驾驶证方法所追求的刑事政策目的92-94

二、吊销驾驶证方法的适用条件94-104

三、吊销驾驶证方法适用的法学后果104-111

四、吊销驾驶证方法的适用程序111-113

五、吊销驾驶证与其他处罚手段的界分113-115

六、吊销驾驶证方法适用的犯罪学略论115-117

第二节 行为监视方法117-145

一、行为监视方法所追求的刑事政策目的117-120

二、行为监视方法的适用条件120-126

三、行为监视方法的具体执行126-144

四、行为监视方法的适用程序144-145

第三节 职业禁止方法145-160

一、职业禁止方法所追求的刑事政策目的145-147

二、职业禁止方法的适用条件147-152

三、职业禁止方法适用的法学后果152-155

四、职业禁止方法的适用程序155-157

五、职业禁止方法与其他处罚方法的界分157-160

第五章 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方法160-303

第一节 收容于精神病院方法160-197

一、收容于精神病院方法所追求的刑事政策目的160-161

二、收容于精神病院方法的适用条件161-183

三、收容于精神病院方法的适用程序183-186

四、收容于精神病院方法的实施与执行186-192

五、收容于精神病院方法与其他处罚方法的界分192-193

六、对收容于精神病院方法适用的犯罪学略论193-197

第二节 收容于戒除瘾癖机构的方法197-224

一、收容于戒除瘾癖机构的方法所追求的刑事政策目的197-199

二、收容于戒除瘾癖机构的方法的适用条件199-212

三、收容于戒除瘾癖机构的方法的适用程序212-213

四、收容于戒除瘾癖机构的方法的实施及执行213-215

五、收容于戒除瘾癖机构的方法与其他处罚方法的界分215-217

六、对收容于戒除瘾癖机构的方法适用的犯罪学略论217-224

第三节 保安监管方法224-265

一、保安监管方法所追求的刑事政策目的224-229

二、保安监管方法的适用条件229-254

三、保安监管方法的适用程序254-255

四、保安监管方法的实施与执行255-258

五、对保安监管方法适用的犯罪学略论258-265

第四节 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方法实施中的特有问题265-303

一、辅助性准则与灵活性准则265-269

二、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方法与刑罚方法的执行顺序269-283

三、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方法之间的转换283-288

四、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方法的缓期执行288-299

五、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方法执行的终结2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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