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特色法院体系的形成与演变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首先是文化传统,其次是经济体制,第三是工人运动。德国的法院系统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三类组成。宪法法院专门审理违宪案件;普通法院只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专门法院包括(普通)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专利法院、军事法院和惩戒法院等。除了(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具有独立地位外,其他法院均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德国行政审判权由各级行政法院与劳动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等共同行使。专门法院的性质介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但行政机关的性质更多(本质上属于行政司法)。
【作者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为其主要法学渊源。除了联邦(普通)法院(作为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具有独立地位外,其他联邦法院均隶属于联邦政府有关各部。联邦行政法院隶属于联邦内政部,联邦财政法院隶属于联邦财政部,联邦劳动法院和 ,德语论文范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