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世纪封建国家时期,德国的法学解释权控制在多种主体手中。封建社会后期到第一帝国时期,由立法者掌握法学解释权发展为法官行使有限的法学解释权。从《普鲁士邦法》严厉禁止法官行使法学解释权,到《德国民法典》赋予法官有限的法学解释权,跟当时的具体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魏玛共和国以来,德国逐渐公开承认法院和法官的法学解释权。当代德国对法院和法官法学解释权的承认,具有其历史必然性。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法律院; 尽管德国的历史不算悠久,但德国的法学制度对世界法学制度的作用并不小。德国的法学制度基本上可以根据德国的历史发展划分为封建国家时期、第一帝国时期、魏玛共和国时期、法西斯统治时期和现代等几个时期,每一时期法学解释权的配置状况有较大的差别,并对当前大陆法系法学解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