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国的企业治理水平,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能力,经过长期的企业法实践并借助与学界的密切交流,德国《股份法》为股份有限企业的监事会创设了一套既完整又行之有效的信息制度。监事会由此可以通过董事会主动作出的内容广泛的定期报告,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报告以及监事会针对特定情况要求董事会作出的提案报告,甚至通过行使《股份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的直接查阅及审查权,获得全面、真实、及时的企业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有针对性的高效监督。无论是德国《股份法》赋予监事会的强大信息权,还是对董事会制作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上的要求,均对旨在加强我国监事会监督能力的未来企业法规范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作者单位】:
同济大学法律院; 引言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企业的必设机关,是享有与董事会平等地位的监督机关。毫无疑问,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是保障现代企业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但在我国的企业实践中,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却始终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未能有效制止企业董事、经理滥用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