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学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蕴含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律院 我国民法的体例与民法理论的整体渊源大部分来源于德国民法。因此,厘清德国民法上相关概念并追寻制度本真,必将有助于我国民法理论的提升与民法典的建构。本文经由对德国民法中人、人格、人格权等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制度基础的略论反思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进而希望为我国民法典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