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行为不仅对劳动者关系重大,而且同样可能会作用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使用"解雇"这一词汇,与劳动者利益有关的解雇保护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在比较法上,对劳动者的解雇原则由原来的解雇自由主义逐步演变为解雇保护主义。德国法拥有一套完善的解雇保护制度体系,解雇的类型区分了正常解雇和非正常解雇,正常解雇保护又包括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我国劳动法应当借鉴德国雇用保护法的相关内容,立法者应当制定对于解雇保护制度的单行法学,并且不断完善解雇保护的具体程序,同时更加积极地发挥工会在解雇保护制度中的影响。
【作者单位】:
哈尔滨医科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随着我国市场进程的不断推进,影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解雇劳动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公司为了自身发展按照法学规定和公司管理章程解雇员是一种市场行为,无可厚非,但是公司的任意解雇行为会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公司的市场行为同时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