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授益行政行为是指为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学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对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在《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有专门规定。该条将授益行政行为分为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和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关于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存续保护,关于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财产保护。然而,《德国行政程序法》采取此种分类方式是否合理,值得怀疑。在撤销的时间效力方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撤销效力既可溯及既往生效,也可面向将来生效,准则上由行政机关依受益人信赖保护状况而定。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律院; 依德国行政法传统理论,违法行政行为因不符合依法行政准则的要求,得由行政机关随时依职权加以撤销,故有所谓的行政行为撤销自由准则。但若只是为满足依法行政准则,而无条件地容许行政机关任意行使其撤销权,将可能侵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关于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由于系免除相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