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德国人格权法的发展表现为:一般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被确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被承认,对死者人格权上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保护,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协调的规范机制完善。此发展历程证实了成文法典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容,以及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也大大提高了德国法制的自我调整能力和德国法学人的法学解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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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院; 一、早期人格权法体系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BGB);12规定姓名权。夸8231规定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德语毕业论文,是指法益(Reehtsgut),德语专业论文,非属特别人格权(Besonderes Personliehkeitsrecht),该款所称“其他权利”(Sonstiges Recht),指相当于所有权之排他权利,立法之意并不包含一般人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