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民事法学当中没有对债权人迟延的问题进行规定,而在理论探讨借鉴德国法时,几乎都会提出"受领是不是或者应不应当是债权人的义务"这一问题。这反映出国内学者对"义务"与"负担"理解的粗糙以及对德国法中债权人制度的全貌(特别是债法总则的规定与分则规定的关系)缺乏了解。针对国内学术界对德国法这一制度的误读及其原因,我们有必要全面而详细地阐释这一制度的内容及其相应的立法原旨。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德国《民法典》中债权人迟延的规定历经百年而几乎未被修改,这也显示出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其内容和逻辑思维方式是我们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值得借鉴的。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中德法律探讨所;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学规范当中,没有将债权人迟延的问题作为一项制度进行规定。与此相应,我国高等院校常用的各种民法教科书中,这一问题要么被忽视,要么只是作为一种违约形态浅显地进行了讲解。①并且,在涉及这一内容时,往往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多个国家或地区 ,德语论文范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