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程序法服务于宪法中的基本性规定,同时担负有实现行政效率的功能。联邦立法者最初所追求的目标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即以一部统一的法学对联邦、各州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作出规定。然而从立法结果上来说,立法者的上述目标并未达成,联邦行政程序法仅仅实现了行政程序的部分法典化,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无法对之作出统一完整的规定。联邦行政程序法实施至今已有近40年之久,在此期间许多具体问题都已经被行政法院所解决。实践中在两类案件中曾出现了困难,其一是所谓混合合同的法学性质问题,其二是对于说明理由的规定与理由的迟延。此外,在特定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新的包含有程序性规范的法学。如果可以参照德国已有的其他法典,对程序性法学进行整合,可以避免出现较大的法学分化,也可以清除许多重复规范,但这一做法是否可以实现却是值得怀疑的。
【作者单位】: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律院;中国政法大学; 一‘形成:基点(一)基本法上的规定联邦德国的行政结构极其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国家由联邦与16个州组成,且各州都具备国家的性质。因此,全国共有17个自成体系的行政系统。与此同时,行政机关的种类之多是难以计数的。由于行政结构的复杂性,基于这一结构所形成的宪法具有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