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说明义务违反视角下的缔约过失与瑕疵担保关系论--德国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构造[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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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时,往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救济路径,二者关系的厘清成为归责的前提。在德国旧债法中,对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抑或选择竞合,而在过失的情形,瑕疵担保责任应优先适用。在权利瑕疵和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在德国新债法中,瑕疵的含义更为广泛。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处理方案,未有定论。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势蔓延到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形。就我国法而言,在解释论的背景下,当说明义务人为故意时,应确定两种责任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选择竞合的可能性。对瑕疵应作广义理解,以弥补缔约过失责任在规制过失违反说明义务上的先天不足。关于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除了故意情形之外,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适用。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律院;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D951.6;DD913;D923.6
【引言】:

在私法发展史的源头,围绕先合同说明义务的相关问题,古罗马的学者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一则出售存在瑕疵房屋的案例中,西塞罗通过Antipater和他的老师Diogenes之间的对话,对是否存在先合同说明义务揭示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1如果肯定出卖人对房屋瑕疵的说明义务,但其却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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