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德国少年司法体系中,少年刑事社会调查报告对违法犯罪少年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论,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做出有针对性的处理,体现了少年刑事案件保护优先以及教育刑的理念。目前我国法学体系中对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规定不明确,各地司法实践围绕社会调查做出了不同的、有益的探究,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程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在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法学地位和效力仍有较大疑异。本文从社会调查报告在德国少年司法实践的相关情况出发,略论了当下我国法学体系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规定和实践,并对未来我国少年司法立法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作者单位】:
德国波鸿鲁尔大学; 前言德国刑事法律鼻祖李斯特在1905年提出:“一个好的社会政策,同时也是一个最好的刑事政策。”〔1〕他重视社会因素在犯罪形成中的重要地位,认为正确的刑事政策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发挥重要影响。李斯特的这一观念,深深地作用了他的学生弗洛登塔尔(Freudenthal),弗洛登塔尔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