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始于1958年,在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一直为德国公众广泛认可和接受。但随着德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原有的各项规定或不足以应对或有失公允。为此,德国立法者于2017年进行了立法改革,针对夫妻财产共同制下"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调整对象和计算措施等进行了修改;此外,德国各州法院也通过限制夫妻财产合同的有效性,强化了"财产增加额均衡"的适用范围。在德国立法者与司法者完善"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无疑也给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改革提供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
德国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 在《德国民法典》的亲属篇中,立法者考虑到不同夫妻间各有异同的生活关系,没有制定强制性的单一婚姻财产制模式,而是在法定财产制〔1〕之外,根据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准则提供了约定财产制,〔2〕从而赋予了配偶双方自由选择财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为避免各方滥用权利,保障契约的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