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继2000年引入强制诉前法院外调停、2002年引入强制审前和解辩论之后,德国拟在实现法和平的目标指引下再次通过立法促进调解的植根与发展。除了在调解的定义与分类方面带来详尽的规定之外,2017年1月公布的《调解法(政府草案)》对调解程序也进行了相当完善的设计,其基本满足程序保密、当事人自治与自愿、调解员中立与独立且不拥有裁判权限等特征。2017年12月1日,法学委员会提交的《德国调解法(建议稿)》又对调解员的培训与进修作出了详尽规定,并强调:只有满足了培训与进修相关要求的调解员才可使用"认证调解员"的称号。此外,建议稿也删除了政府草案中争议较大的"法院内调解"与"调解法官"的设置,并在引入和解法官的基础上扩大了和解辩论与和解尝试的适用范围。概言之,德国调解法草案在调解的功能与目的、调解格局的建构方面均可为我国提供参考与对照。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律院; 近几年来,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范文,调解(mediation)〔’〕成为德国司法实践、学术讨记2〕以及立法的热点。2017年5月21日通过的《欧盟调解指令》(EuMedRL)〔3〕进一步推动了这一发展。为了转化该指令,并为各州进行的法院内调解试验创设法学基础,德国于2017年l月12日公布了《调解法(MediationsG)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