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在西方国家中具有典型意义。早期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自始就具有实质要素 ,但后来法治国家的发展出现了明显的形式化倾向 ,最终导致法治国家蜕变成为“法学国家”甚至“暴力国家”。“二战”后 ,法治国家获得了崭新的实质内涵。法治国家的概念和原理具有普适性 ,中国应当采纳国际通行的法治国家的理念和标准。形式上的法治国家概念固然具有认识价值和重要性 ,但实质上的法治国家才是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终极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历史的进程 ,在社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率先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完全是可能和必要的。江苏应当率先贯彻法治国家的各项准则 ,落实法治国家的各项要求 ,使江苏成为法治中国的先导区和示范区。
【作者单位】:
德国哥廷根大学 “法治国家”理论的产生及其背景法治国家是近代西方的产物。英国、德国、法国和美国的资产阶级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法治国家理论 ,并为这些国家的政治家在各自的治国实践中推行。不过 ,德国的法治国家理论更具有典型意义 ,因为“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就直接翻译自德文“Rechtsst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