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法典》中的商人[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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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商法典》采取商人法主义的立法观念,对商事主体的商人身份(资格)做出了规定。其一方面以商事营利事业作为连接根据,另一方面规定,具有法定形式的企业和合伙一并具有商人资格,从而将商法的规则转移适用于企业法和合伙法领域。在《德国商法典》的框架下,大型营利事业的经营者,为当然商人,小型营利事业的经营者,为自由登记商人;商事登记簿上的被登记者,为拟制商人,在法学往来中引起商人法学表象的人,为表见商人,二者必须承受商人的法学后果。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DD913.99;D951.6
【引言】:

一、商人概念的意义及连接根据德国商法实行商人法观念,以主观体系作为立法的出发点。这意味着,在交易中,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为商人时,德语论文,或者在双方当事人之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商人时,商法上的规范才能够予以适用;也就是说,商法规范的适用与否,德语毕业论文,准则上取决于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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