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房子送女儿去德国留学,一年花了27万元,结果遇到的竟是野鸡大学,受骗梦醒后回国,再花几万元打官司,可官司还是败了。教育部为此事专门发布了2017年第1号留学预警:德国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私立语言学校多以企业性质注册,与德高校不存在合作关系,其语言培训成绩也不为德高校所认可,赴此类学校学习无法保证学生随后能转入高校学习。为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赴德留学应尽量避开通过私立语言学校这一渠道。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一次性投资10万读个学士、 罗素英今天49岁,原来是江苏启东县农民,21岁时,顶替父亲来上海当了公交售票员,嫁个男人是干保安的,又添了个女儿。 她每天早晨三点多起床去接头班车,整天脑神经绷得紧紧的……17年熬下来罗素英得了心脏病。38岁时办了“协保”离开公交企业,一年后与丈夫离婚,一室一厅的房子留给母女俩。 从此,罗素英站柜台卖羊毛衫、拉“人寿保险”、推销脑白金……女儿在华山美术学校(中专)读到毕业,本想考大学,2001年12月,一位拉“保险”的女同事介绍罗素英认识了北京某企业上海分企业的刘某。 刘某说他们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的国有大型公司,最近刚好中国与德国搞教育对口交流,对方给了中国40个不收学费的公立大学的留学生名额,上海分企业拿到了其中的16个名额。使用这种留学名额的前提必须要先读1年语言,孩子们要去留学的陈氏语言学校是欧洲最有名的,位于德国著名的大学城欧登堡市,面对全球招生,小班上课,崭新的教室和宿舍,每人住一个带卫生间的独用房间,二人合用一个客厅……咨询会上,中介企业散发各种宣传资料,极力宣传赴德留学的种种好处,称“一次性投资10万元,读个学士、给父母看看”。 刘某让罗素英把她女儿画的水粉画拿来,两周后,刘说水粉画送到了德国,德国校长看了非常满意。德国是艺术家的天堂,你女儿将来大学毕业后一年挣二三十万欧元不成问题,并且一边读大学一边还可以打工,在旅游景点给人画肖像,每小时能挣20-30欧元。我的天哪,这二三十万欧元就是二三百万元人民币啊!罗素英幸福得跳了起来。 几天后,她毫不犹豫把房子卖了。房子出手急,仅得12万元(2017年12月时这套房子已经涨到50万元),又找亲戚朋友借了15万元。不就是苦一年吗?她每月花250元租了一间没有卫生间的9平方米单间,梦想着女儿一年后就能寄回大笔欧元。 请看这留学一年的费用清单 中介费33000元,德语论文题目,语言学校一年学费12,3万元,汇出学费的汇费4800元,往返机票费1.2万元,通讯费4000元,公正、翻译费3000元,生活费8万元……加上在德国的生活费和出国前的费用,每人一年约27万元。 罗素英心甘情愿卖房、借债支付了这些费用,与企业签了委托申办协议:双方就代理申办入陈氏语言学校就读语言强化班达成协议……乙方承诺根据德国现行政策,只要甲方具有中国高中以上学历,在德国期间遵纪守法,按时完成陈氏语言学校德语强化培训课程,并通过德国大学预科考试后,均能进入德国大学预科学习。 在德国一3口之家住进20个中国学生 2002年7月底,当罗素英的女儿漂洋过海来到位于德国郊区的陈氏语言学校宿舍时,心就凉了半截。每一间房子都放了好几张单人床,男女生之间仅用一条床单隔开,衣服、鞋子、零食、坛坛罐罐满地都是……在这个仅容纳德国3口之家的普通民居里,竟然住了20个中国学生。 所谓历史悠久、位于德国著名大学城,实际上是设在德国西部偏僻小镇欧登堡的一条小街上,是一对侨居德国的华人陈姓姐妹与一个名叫“克莱哈德”的德国人合伙开办仅一年、专门针对中国学生的短期语言培训班。所谓教室就是几间10多平方米的房间。全校员工仅5人,自任校长的克莱哈德是德国人,两个教师,担任生活指导的陈氏姐妹。孩子们在语言学院每天学三个半小时,每周上四天课,扣除寒暑假和多如牛毛的公众假期,全年上课不到130个整天。 罗素英的女儿写信回国:“我到德国的第一天,就有一批老同学来看我,有人听说我是上海那家分企业办的便摇头:‘又是一批受害者。’原来,在签证时,该企业背地里偷偷在我们的签证材料里都留了案底,一年语言读出来之后,一定要读不莱梅港学院(ICB)。在我们每个人的护照上都用德文写着‘一年后就读不莱梅港学院(ICB)’。不莱梅港学院(ICB)是个没有注册的野鸡学校,高额收费,文凭不被承认,并且,即使花100万元在不莱梅港学院(ICB)读4年,还是不能作为可以就读公立大学的学历。这里工作机会很少,工薪低,偶而有工作收入根本不够支付花销。什么给人画肖像每小时能挣20-30欧元,全都是谎话。” 女儿陆续将当地的德文报纸资料剪下寄回,德国不承认中国高中毕业证书,只有中国重点大学的一年级学生或非重点大学的二年级学生,在通过DSH(语言)考试后,才可能被德国大学录取。 罗素英懵了,怎么也不敢相信天下竟有这等黑心事。在当初的协议书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学习一年语言后必须就读不莱梅港学院(ICB)一说,她去找刘某论理:为什么要搞“特别签注”?刘告诉她:这是为了保险,恐怕有的学生考试成绩不好,所以给他们“特别签注”了不莱梅港学院(ICB)。 刘某抛出一份介绍不莱梅港学院(ICB)的材料,“不莱梅港学院(ICB)2002年4月8日正式开学,是一个私人组织,因建校时间不长,所以还不是公立认可的大学,而是一个得到教育部许可的继续教育学院,我校在2002年1月30日按照不莱梅自由洲的教育法申请了公立认可,将在2003年6月得到公立认可,学生毕业后将获得国际认可的学位。” 2003年7月底,一年语言课程结束,根据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孩子们只能别无选择进入不莱梅港学院(ICB),罗素英的女儿只好让妈妈再借6万元交学费。而出来前该企业承诺的“不莱梅港学院(ICB)有12个系”,实际只有“工商管理学”和“计算机学”两个系,其中“计算机学”全系只有1个学生。 学生被迫进入不莱梅港学院(ICB)后才知道,该院已于2003年11月暗中向法院申请破产,2003年12月1日,法院正式宣布不莱梅港学学院(ICB)破产倒闭。陈氏姐妹也失踪了。悲剧来得太突然,走投无路,罗素英的女儿只能卷铺盖回国。 学生毕业后没有资格进入德国高等院校 从此,哭干了眼泪、义愤填鹰的几十位学生家长开始了漫长的联合投诉,她们去找刘某,刘却失踪了。 中国驻德国大使馆2017年9月26日回复:德国不莱梅港国际学院(ICB)于2003年12月宣布破产并关闭,作为私立教育机构,该校没有得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可,故没有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 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然而,在那家上海分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并没有留学中介的内容。在教育部公布的合法留学中介名单上,也没有上海那家分企业的名字。上海市教委2017年6月30日复信:“经查,上海某分企业不具备留学中介资质,办理留学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你们向上海市工商局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反映,由他们依法予以处理。” 家长千方百计总算找到了陈氏姐妹,陈氏姐妹写了证明:“我们于2001年5月至2004年5月期间受聘为Inlingua语言学院(“陈氏语言学校”)的招生代理人,我们的工作范畴是到中国协助中国中介企业开展招生工作,并在德国为来Inlingua语言学院德语强化培训班学习的中国学生提供后续服务。我们还是当时的Inlingua语言学院院长克莱哈德先生个人开办的不莱梅港学院(ICB)的招生代理人。2003年12月克莱哈德先生破产。需要说明的是没有任何人、任何企业可以擅自在中国学生的护照上加上‘ICB签证加注’,这是德国驻中国使领馆的签证官在对学生进行面试后,根据学生亲自递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学生面试时回答问题的情况,在他们的护照上加盖签证加注的,这不是中介企业或者学校可以左右的。” 罗素英女儿这时才恍然大悟记起来,2002年去德国大使馆面见签证官之前,在大使馆门口,刘某给每位学生草拟好了一份准备递交的德文材料。学生们不认识德文,刘特意面授:如果签证官问读完语言之后干什么?就答:“接着读不莱梅港学院(ICB)。”在此之前,罗素英的女儿根本不知道不莱梅港学院(ICB)。 一位德国华人给家长来信:不莱梅港学院(ICB)在中国的所有宣传材料上都写着其中文名称“不莱梅港国际大学”,定位于“一所私立的国际运用技术大学”。所谓“运用技术大学”,是德国Fachhochschule的中文译名,一般中国学生都称之为“高专”。打开这个学校的网站,英文版写着:“本国际学校既不是大学也不是高专”。德文版是这样写的:“本学校不是公立的大学或高专,而是一个私立的继续教育机构。国际学校的毕业考试并不能使您获得进入德国某个大学或高专学习的资格。”很清楚,这个学校不仅不是高等院校,而且学生在那儿毕业后是没有资格进入德国高等院校的。 学生张叟知的妈妈带头和那家企业在卢湾区法院打了第一场官司,该企业认错赔了1.6万元。 接下来,罗素英联手其他4位家长再次把北京的总企业和上海的分企业告到卢湾区法院。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开庭时,原告代理律师控诉被告构成了欺诈,根据我国法学规定。有留学资质的企业“不得在所在地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以任何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业务”,被告只可以在北京地区从事留学中介业务,不得在北京以外的地区从事留学中介服务。被告在原告留学德国的各个环节上均欺骗了原告,构成欺诈。原告及其家长委托被告办理留学的目的就是为了原告能够入读德国正规公立大学。但是,被告一边承诺能够进入德国公立正规大学学习,一边在签证时设置了陷阱,在原告的签证上加注ICB即克莱哈德自己办的一个私立学校,致使原告留学德国正规大学的梦想破灭。事实上,开始被告就知晓ICB的真实情况,即该学校为克莱哈德自己办的一个私立教育机构,连一般学校的资质都达不到,如何能达到原告留学的目的? 被告辩称:上海分企业是受北京总企业委托代为向原告提供一些相应的后续服务,并不违反国家法学规定。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双方所明确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合同目的是为原告办理去德国的语言学校进行语言强化培训,而非原告所称去德国读免费的公立大学。从护照、签证和签证加注来说,被告未对原告形成欺诈。依照我国的法学规定,申领护照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向公安部门直接申请,被告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咨询和协助服务,被告不可能在此环节对原告实施欺诈。 一位德国律师替被告出示证明:克莱哈德先生所办的语言学校的名称是inlingua,另外克莱哈德先生还在经营继续教育机构――不莱梅港学院(ICB),个人经营的学校按照德国工商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是无需申报的。克莱哈德先生于2003年11月提出破产申请后,所有责任部门都对有关学员给予支援,设法解决困难,没有一个学员是没等到语言学校毕业而被迫离开德国的。 2017年1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由全部原告负担。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为赴德国留学事宜先行与上海分企业洽谈。但最终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是北京的总企业,该企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其具有合法的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资质,而其上海分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包括代办总企业在沪业务、信息咨询等。因此,该企业与原告签订的《委托申办协议书》合法有效。 对于原告所称被告在办理留学的各个环节欺骗原告的诉讼主张,双方签订的委托申办协议书中,被告承诺并保证根据德国现行政策(原告出境前),德语毕业论文,只要原告《具有中国大学二年级以上学历者》在德期间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按时完成英林格奥登堡学校德语强化培训课程,并通过外国学生申请大学入学德语考试后,均能进入德国大学学习;只要原告(具有中国高中以上学历者)在德期间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按时完成英林格奥登堡学校德语强化培训课程,并通过德国大学预科考试后。均能进入德国大学预科学习。从以上内容看,原告在完成英林格奥登堡学校德语强化培训课程后,要进入德国的大学或大学预科学习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在国内具有相关学历并通过德国的相关考试。被告并未在协议中对原告能够进入德国正规公立大学学习做出保证,同时,被告已将原告进入德国大学或预科学习需要符合的条件在合同中进行了告知。而原告称被告对其进行过口头承诺,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本院难以采信…… 一审判决后,罗素英当天心绞痛再次发作住进医院。二审上诉,她已经借不到79000元上诉费了,因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