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人是谁 奥利弗・莱茵哈特(Ohver Reinhard)先生是《红光:德累斯顿与轰炸》一书的作者,在伯尔基金会办事处,他向我们解释为什么要写这本书。 他说,“2・13”大轰炸已经成了一个神话。真相被神话掩盖了。真相其实很简单,德累斯顿一直在后方,战线推进后,作为铁路运输中心,这里成了具有战略意义的军事目标。于是就有了大轰炸。美军轰炸了火车站和油罐,英军轰炸了市中心和居民区。正因为炸坏了火车站,最后开往奥斯维辛的列车才没有发出,一批犹太人得以幸存。 他说,所谓德累斯顿在军事上不重要,这是神话。在神话传说中,德累斯顿把自己夸张地描述为无辜的受害者,把自己的迫害者和帮凶身份淡化了,甚至遗忘了。我们这里没有进行过如何承担自身责任的讨论。东德时期不讨论,他们说自己是反法西斯的,法西斯分子都跑到资本主义西德了。两德统一之后,德累斯顿的单纯受害者形象被右派和新纳粹进一步利用和宣扬。 莱茵哈特先生说,十年前,他在报社写历史专栏,写了一篇对于大轰炸采访文章,提到没有所谓的低空轰炸。第二天,报社就遭到读者来信的“轰炸”。他一头撞上了这个神话,从此开始还原真相的写作。 在上边的讲述中,我又听出了“我们是谁”的思路:对于德累斯顿大轰炸的神话传说,制造了无辜受害者的身份。恢复历史真相,突显了迫害者和帮凶的身份。 德国人究竟是谁,过去是谁,现在是谁,这种定位,决定着他们与世界的基本关系,不能不搞清楚。深入一步说,如何预防害人及受害,还决定着德国人的未来身份和命运。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过去是迫害者,现在就要承担责任。 “回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专门负责赔偿纳粹时期的强征劳工。会长贡特・沙特霍夫(Gtinter Saathoff)这样解释基金会的名字:“回忆不是中性的,回忆要带来保护受害者的责任。吸取教训,承担责任,走向未来。” 这个基金会成立于2000年,直属联邦议会,以51亿欧元的财政拨款作为赔偿基金,在总计400万强征劳工和战俘中,找到并赔偿了166万劳工,包括两名中国劳工。2017年,赔偿工作基本结束,但基金会依然存在,工作重点转向保护人权,帮助受害者群体发出自己的声音。 类似的想法和工作模式,我们在勃兰登堡州首府波茨坦又领教了一次。 2017年11月8日,我们访问了勃兰登堡州处理专制遗留问题委员会专员乌利克・普珀(UI-rike Poppe)。这个委员会负责向受害者提供咨询,帮助他们获得赔偿,同时也支持各种形式的政治历史教育。 普珀女士说,按照联邦议会通过的专制问题处理法,三方面的受害者可以获得赔偿。一是受政治迫害坐牢的人,可以获得退休金补贴。二是职业方面,由于政治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职业的,养老金可以按此职业发放。三是因政治迫害而失去财产的人。 普珀说,除了处理赔偿事务之外,委员会还支持历史教育,包括活动、纪念建筑、出版物和展览等等。她说,让青年了解在缺乏自由的条件下的生活,可以提高人们对自由的敏感性,让人们感到自由是值得保卫的。 当代德国人为二战中德国人的罪行赔偿,这我们完全理解。二战那代德国人还在,即使不在了,也是德国的债务德国还。但是,当代纳税人,尤其是西德纳税人,他们没有迫害东德人,为什么要向东德的受害者支付赔偿?朱学勤教授提出了我们的困惑。 普珀说:“首先,西德人同意统一,统一是共同的目标。其次,统一之后,公民的权利是一致的,这也是共识。在新的统一的德国之中,公民同意承担公民的义务,包括支付其他公民的养老金。最后,对西德人来说,他们也得到了东德的很多好东西。除了在新德国担负的新义务之外,也获得了新权利。” 这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逻辑,而是公民权利义务的逻辑,尤其是保护人权的逻辑。这个逻辑从何而来?如何保障? 沙特霍夫先生在介绍基金会任务的时候说:“纳粹时代不是法治国家,所有人的权利都受到侵犯。基于这一点,我们的工作重点就是支持人权保护工作。最重要的是人的尊严的保护。这是我们从历史教训中得来的。”德国人把这条最重要的历史教训写在了宪法的开端。 《基本法》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一条: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2.德国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在纳粹之前的魏玛宪法里,排在第二编。二战后提到开篇的位置,并且增加了“人的尊严”条款,表示这些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 德国人进一步总结纳粹破坏宪法的教训,规定《基本法》的第一条不得修改,同时建立联邦宪法法院,专门纠正违宪行为。联邦宪法法院设在远离首都的小城卡尔斯鲁厄,与政府和议会全方位保持距离,防止这些权力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 反过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遭受侵犯,就应该得到赔偿。侵犯者则要受到追究。 在追究历史上的法学责任的时候,保护人权的准则特别受到重视。前柏林市总检察长克里斯托弗・塞弗根(Christoph Schaefgen)介绍说,纳粹时期的很多犯罪属于执行元首指令,但这不是免责的借口。免予追究的条件是:必须有成文的法学依据。进一步说,如果这个成文法太恶,明显超过的普世价值的认定,那么,执行此法也是犯罪。 两德统一后,在追究东德时期违法案件的问题上,一派主张大赦,一派主张追究。塞弗根先生主张追究。只有在受害者获得了补偿,迫害者付出了代价之后,双方才能心安理得地生活,法治国家才能巩固。 塞弗根先生的团队,重点追究与柏林墙有关的开枪杀人案件。柏林墙修建后,大约有270人在越境时死亡。30人因此被起诉,7个人被判刑。 按照东德法学,开枪是正确的。两位当事人不服,上诉欧洲人权法院。该法院裁决说:杀害越境者的法学,不仅违反了普遍的人权准则,也违反了东德宪法认定的人权保护准则。驳回上诉。 边防军总司令巴哈布继续向联合国上诉。2003年6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裁定:杀死人的行为,只有在本人面临死亡威胁时才能使用。东德也签署并承认此项人权。而且,在下令杀人时,国际人权组织已经认定其违法,因此,法不追溯既往的准则,在此也不适用。 两德统一后,总共追究了75000起违反东德法学的案件,判刑750人,其中,执行监禁的580人。出于和解的考虑,很多人获得缓刑。 我对德国人的思路越来越了解了。德国人是谁?从主流上说,他们认为自己是公民,他们从历史经验获得的核心教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最为重要,人权和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他们在各个领域认真贯彻这个准则,反复强调这个准则。普珀女士说,她们想通过历史教育提高人们对自由的敏感性,让人们感到自由是值得保卫的。这意味 着提高人们保卫公民权利边界的敏感性。这就是他们的核心思路,也是历史教育的核心思路。 参观访问之初,伯尔基金会国内事务部的历史学家米歇尔・斯图尼恩科(Michael Stognienko)向我们介绍,在对待历史方面,德国人有双重任务:一是面对和处理纳粹德国的历史,二是面对和处理东德历史。面对和处理的过程又涉及三个方面:一,法学方面,包括追究责任;二,平反和赔偿;三,思想和理论反思,包括纪念建筑和各种教育安排。在参观访问中,我们大体领教了这三个方面的轮廓。有虚有实,环环相扣。 东德社会党遗留问题处理委员会的米勒告诉我们一则笑话:德国人用一贯的制度化高效去杀全欧洲的人,然后,又用一贯的制度化高效来反思和处理历史。 2017年2月,在英国BBC委托国际调查企业“环球扫描”和美国马里兰大学国际政策态度项目进行的调查中,德国夺得“最受欢迎国家”的桂冠。 四、公民活动与公民社会 欧洲被害犹太人纪念碑,1988年由德国女记者莱雅・洛施(Lea Rosh)和历史学家埃伯哈德・耶克尔(Eberhard Jckel)倡导,1999年议会通过,2017年建成。纳粹在欧洲各国屠杀了50万辛提一罗姆人(中国人熟悉的名称是吉普赛人或茨冈人),但这个事实直到1982年才得到德国政府的承认,我们去参观的时候,国会大厦附近的纪念碑仍在建设之中。 两个纪念碑,以及对强制劳工的赔偿,都晚了半个多世纪,为什么? 回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的沙特霍夫会长说:对纳粹时代的反思,对我们也是很困难的事。全国都卷入了运动,当时那一代,也试图掩饰。等到下一代成长起来之后,才有了比较彻底的反思,至今尚未完成。 “处遗”基金会的米勒说:为什么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才可以全面对待纳粹?因为要反思处理历史问题,就要克服社会精英的反对。七八十年代之后,自由主义和绿党在德国当政,人们才有了更多的权利,谈论这些问题。 我听过五六位德国人说到父辈的沉默。在家里,父辈对纳粹时期的历史问题闭口不谈。参加过纳粹运动的父辈回避那段历史。这种社会性态度,肯定不利于全面反省和检讨。 中国历史中有一种现象,我称之为“平反清算周期律”:一旦最高权力制造出冤假错案,谁也无法对抗,只能等待下一代最高权力出面纠正。于是,每个王朝,权力更替往往导致一轮平反和清算。例如给岳飞平反。这是绕开权势的公正恢复机制。 德国好像也存在平反清算周期律。中国的周期律,主要是绕开皇帝那样的权势人物。德国的周期律,则要绕开强大的社会势力。对待历史,一方面需要正视的勇气,另一方面也需要时间,难免出现妥协和让步。民主就是这样一个妥协和让步的机制。一些公民发起的活动,好比局部进攻。我们看到的那些纪念碑,好比进攻胜利的标志。这些胜利逐步积累,最后成为公民社会的主流态度。 德国辛提人和罗姆人中央委员会主席罗马尼・罗斯(Romani Rose)先生特别强调公民自身的力量。他说:纪念碑为什么建得这么晚?因为我们没有自己的权利群体。我们不像犹太人,得到美国的支持,德国政府建立后,必须迅速承认对犹太人的犯罪,才能得到西方各国的认可。我们一直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1997年才被承认是一个德国的少数民族,得到了历史反思,也有了相应的待遇。 他说,德国战后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到上世纪70年代才开始转向公民社会。成为公民社会,是我们大家一起推动的。宪法规定的民主,是慢慢发展起来的,不是一规定就可以实现的。 回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会长沙特霍夫则强调了外界压力的影响。他说,1989年之后,再一次掀起了对于纳粹受害者的讨论,讨论强制劳工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开始,德国说此事已经过去,不准备赔偿。但是,全球都在索赔,向各大企业索赔,于是德国政府被迫回应。 他说,假如不面对过去,就不能脱离过去。不认过去的账,过去就会一直跟随你。作为国家,道德和舆论压力也会越来越高。如果最后一个受害者都去世了才开始赔偿,舆论指责就更强了。为什么成立基金会?一方面,如果等待诉讼,在诉讼完成之前,受害者可能已经去世。另一方面,诉讼确实可以成为压力,不承担,就可能有上百万起诉讼。 他说,政府在国际压力下成立了我们这个基金会,一次性拨款51亿欧元作为基金,并有相应的赔偿立法。 综合上述观点,我的理解是: 首先,德国人愿意赶在历史债务无法偿还之前还债,这是公民自尊的一部分:我们不是赖账的人。公民自尊也是纪念碑首倡者的主要精神力量。欧洲被害犹太人纪念碑促进会会长莱雅・洛施提到她们的座右铭:“我们的名誉要求我们,纪念欧洲受害犹太人,要有一个巨型的表达。”这些无钱无权公民发起人,冒着风雨在街头收集签名,用饼干桶募捐。十多年后大功告成,公民发起者之一迦库伯(Jakob)感叹道:“现在,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比较容易一些了。”――作为一个不肯认错的共同体成员,他有丢脸之感。 其次,国际压力和诉讼之类的法学压力也很重要。没有这些硬压力,政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间推力未免单薄。 最后,最重要的是:公民行动。公民的权利和尊严,主要是自己争来的。没有公民行动的力量,仅仅依靠人家的同情,自己就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在一个崇尚民主法治的国家也是如此。反过来,公民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把宪法规定中的民主和人权,落实为真正的公民社会。这是各方面共同发展,共同成熟的过程。大家共同走完这个过程之后,德国成了真正的民主社会,德国人也成了真正的公民。这样的公民说起话来,也透出一股参与历史创造的自信和自豪。 从各种基金会的活动宗旨看,德国社会也把支持公民的自发活动作为主要方向。 “处遗”基金会的米勒说:我们不处理具体事务,我们主要资助民间对历史的反思。公民有想法,到我们这里申请资助,我们主要资助出版和各种活动,但我们不主动提倡什么。1998年成立之后,这个基金会资助了将近300本书的出版,例如,包含了两万张照片的和平革命图册,对于东德日常生活的图片展览。 议会下属的基金会,支持公民反思历史的活动,这就是促进公民社会的制度设计。 在德国许多城市的老建筑门前,经常可以看到地上镶嵌着几块巴掌大小的铜制地砖,略微凸起于地面,上边刻着某某人曾经住在这里,德语论文,还有此人的生卒年代。好像一块微型纪念碑。我们问这是怎么回事,答复说:这是纳粹时期这个建筑物里受迫害的居民姓名。多数是犹太人,也有辛提-罗姆人和共产党人。德国艺术家古特尔・戴姆尼首创,后来发展为“绊脚石运动”。中小学生们也参加进来,调查这段历史,确认受害者的姓名和住址之后,在公司和公民的资助下,制造并安放黄铜地砖。柏林大约安放了7000多块“绊脚石”。 中小学生。绊脚石运动。让历史凸显在当代 人脚下。“我们是谁”的答案,开始由新一代公民去追寻和回答了。 五、民族认同与公民认同 在德累斯顿伯尔基金会办事处,我们听《红光:德累斯顿大轰炸》的作者莱茵哈特介绍了他的神话清除工作,又听办事处的史蒂凡・勋菲尔德(Stefan Schnfelder)先生赞扬自己的儿子阻拦新纳粹的游行。我不禁猜想,他们的做法在中国会有什么遭遇。 我问:在中国,我们会追究历史真相,努力保持公正,但也会感到民族情绪的作用。你们就不受这种情绪的作用吗? 莱茵哈特说:“我爱国,但我是宪法爱国主义者。” 勋菲尔德先生回答得更干脆:“我只爱人权。” 勋菲尔德先生解释说,在德国,为民族和祖国感到自豪、感到骄傲,由于纳粹的广泛使用而带来的含义,已经受到的清除。这种说法一旦出现,就会引起高度警觉和难以消除的负面含义。 看来,他们对自己的公民身份的认同,高于对民族和国家身份的认同。 辛提-罗姆人一千多年前从巴基斯坦辛提地区迁入欧洲。作为德国的少数民族,罗斯先生也谈到了民族认同与公民认同问题。他说,我们有自己的语言,但我们认同宪法。宪法强调: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可因其身份受到歧视。我们认同媒体自由,认同民主价值观,我们愿意维护这种价值。德语是我们的共同语言。我是德国人,也是辛提-罗姆人。 上述三个回答,历史内涵颇为丰富。 公民身份这个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详细讨论的。在1950年出版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由三个要素构成:公民要素、政治要素和社会要素。公民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契约的权利等等,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机构是法院。政治要素,指公民作为政治实体成员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社会要素,指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一系列权利,与此相关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在不同国家,这些权利发展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英国的经验,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中的公民权利主要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利主要发展于19世纪,社会权利主要发展于20世纪。 每个人都有多种身份。德国社会有不同的民族、阶级、党派和宗教信仰,在这些身份之间,难免存在矛盾冲突。但是,当代德国的公民身份压倒了其他身份,各种身份包容在平等的公民身份中,获得一视同仁的尊重和保护。德国社会主要是由公民身份统合维系的。如果民族身份或阶级身份压倒了公民身份,民族冲突或阶级冲突就有可能撕裂社会。 最近几十年,出现了新的历史现象:不分国界的人权在世界范围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民身份本来是国家性的,表示具有一组特定权利和义务的本国人口。但是,二战后,一些最重要的个人权利在超国家的水平上抽象出来,被称为“人权”。尊重人权,成为世界公认的准则。在欧盟这种超国家的共同体中,人权特别受到重视。在德国这种移民众多的社会中,人权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社会关注的角度看,这种变化的含义是:人权问题,逐渐从边缘地带进入了人们关注的中心,而原本处于中心位置的民族、阶级、主义、宗教、国家之类的问题,逐渐退到次要甚至边缘的位置。 从身份认同的角度看,这种变化在欧盟各国尤其显著。据1999年的一项调查,在欧盟15国中,只有45%的受访者认为自己仅仅是本国人。4%的人认为自己仅仅是欧洲人,6%的人认为自己首先是欧洲人其次是本国人,42%的人认为自己首先是本国人其次是欧洲人。这是欧盟的平均数字。德国人的欧洲认同高于平均水平,民族认同低于平均水平。 莱茵哈特先生和罗斯先生的回答,默认了公民身份与国家和民族身份的一致性。勋菲尔德先生说“我只爱人权”,则显示了浓重的欧洲公民甚至世界公民色彩。倘若人权主张与国家和民族身份发生矛盾,勋菲尔德先生想必站在人权一边。六、德国社会如何面对和反思历史 我们的访问主题是:德国社会如何面对和反思历史。“面对和反思历史”,在德语中是一个超长的单词:Vergangenheitsbewaelfigung,访问期间频频出现。伯尔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的朱易女士解释说,这个单词由两个词构成,其中Vergangen-heit的意思是过去、历史,Bewaeltigung的原意是应对、克服、战胜(疾病、危机等等),有一种德国人自己跟自己较劲的感觉。 应对,还要像战胜疾病一样战胜它,在这样的表达方式中,历史成了我们现在的一部分。历史好比我们的病痛,不应对,不治疗,它就在那里发炎、化脓、溃疡。于是我们就要改变生活方式,上药甚至开刀。治好了,我们便成为健康的人,还可能进化出免疫力。我们的社会进化出人权保护机制,我们进化出公民意识,我们就有了新身份。我们是谁?我们是公民。公民是谁?公民是进化出人的尊严和人权的社会成员。 在对待历史方面,德国社会目前达到的水平,正是半个世纪以来自己跟自己较劲的结果。中国历史经历了更长久的动荡,死亡人数更多,创巨痛深,更值得我们较劲。现在,尽管没有达到他们的水平,我们也可以参照德国推测将来:在有更好的条件对待历史的时候,经过各方面的多年努力,我们有可能是什么样子。对照他人,可以认清自己:我们现在是谁,我们将来可能是谁。 七、更宽广的视野 考察已经结束,本文也该结束了。回到北京之后,我补读组织者提供的参考资料,看到一篇英文论文,德语论文网站,题目是《从集体暴力到共同的未来:处理创伤性过去的四种模式》。作者是阿蕾达・阿斯梅茵(Meida Assmann),德国康斯坦兹大学(uni-versity of Konstanz)的英语文学和人文理论教授。这篇论文扩展了我的视野,不忍独享,以观点简介作为结尾。 作者说,过去常见的处理历史创伤的模式是:胜利者将自己的历史观强加于人,在记忆领域里以强凌弱,禁止弱者发声。如果这种模式属于“强迫沉默”或“强迫忘却”,那么,二战结束后,作者观察到四种处理历史创伤的新模式: 1.通过对话而忘却 2.回忆以便永志不忘 3.回忆以便忘却 4.通过对话而回忆 第一种模式的核心是“分摊忘却”。 好比两口子打架,彼此伤害了,如果以后还打算过下去,就不能老翻旧账,尽快忘掉算了。这种模式主张“团结一致向前看”,适用于治疗内战造成的创伤。 不过,作者强调了一个前提,即相互伤害的双方势均力敌,彼此伤害的程度差不多。这不是强迫,而是双方在对话中达成共识,好比达成“忘却公约”,同意把沉默或忘却作为共创未来的基础。 顺便一说,在英文里,忘却(forget)也有“忽略”或“不再想”和“不再提”的意思,这层含义我译不出来。不再提起不等于忘掉,但毕竟翻过去了。 第二种模式的核心是“永志不忘”。 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是一种不对称伤害,全副武装的强者屠杀缺乏抵抗能力的弱者,其严密的计划、工业化的措施和巨大的规模,具有独一无二的性质,不可原谅,不能和解。对这样的历史,只能发誓永志不忘:面向未来无限的时间发一个巨誓,面向无边的空间发一个巨誓,避免灾难再次发生。 这种模式好比一个“记忆公约”,在行凶者后代和受害者后代之间达成,并获得公民信仰的半宗教性地位。 第三种模式:回忆以便忘却。目标是忘却,手段却是回忆。 这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发展出来一种新模式。南非把基督教的忏悔仪式发展为“真相与和解”运动。图图大主教担任主席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加害人与受害者参加,双方一起公开历史真相,听受害者讲述自己的遭遇。受害者得到社会的同情和尊敬,得到补偿,加害者公开忏悔道歉,请求宽恕,并得到有条件的赦免。这样的回忆可以起到宣泄和调解影响,清洗历史创伤,把这页历史翻过去。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智利、乌拉圭、阿根廷和巴西等国,从军人独裁转向民主国家,也采用了同样的历史处理方式。全世界出现了13个“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通过在人权框架之内的听证和讨论,万众瞩目,保护人权的概念深入人心。结果,人权框架在人们心目中取代了权力斗争框架――无论是阶级斗争、种族斗争,还是国家革命、政治对立。在讨论过程中,追究真相,避免重蹈覆辙,成为文化中的新规则。同时,凭借人权的概念,重新建立了社会的价值认同,消弭了回忆引发的对立和暴力。整个过程,相当于一次高效的公民教育。 第四种模式:通过对话而回忆。 国家记忆形成的常规不是对话,而是独白。曾经以暴力相向的国家,容易强调自身受害的经历,倾向于选择有助于提升自我形象的记忆,制造一个有关本国本民族的神话。例如,波兰和奥地利,一向把自己描绘为纳粹的受害者,实际上,他们也参与了对犹太人的迫害。 人类记忆有一个很糟糕的特性:受害的记忆,比起害人的记忆来,要求占据更大的位置。这种特性,在两个国家之间,例如在俄罗斯和东欧各国的关系中,引起了持续的怨愤和冲突。 第四种模式要求,两国之间的历史学家和教师交换意见,共同编写涉及这段历史的教科书,共享双方的观点,承认自身的罪孽。在两国共享知识的基础上,双方和平共处,而不是生活在定期爆发的谩骂和暴力冲突的压力之下。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国家之间,也适用于一国之内的不同社会集团。不过,这种模式的例证很难找,与其说是一种现实,不如说是一种新的可能性。 以上几种模式,只是忘却与记住这两种基本型及其变型,却汇集了人类对待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在其中辨认自己的方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