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国家主导型医疗制度[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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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历史学派:国家干预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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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经济体制很有特色,是一种混合型的经济体制――社会市场经济,即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相结合,以期得到经济效益和社会公正的平衡。这种体制来源于十九世纪70年代出现的新历史学派理论。这个学派主张劳资合作,主张国家立法实行社会保险,化解劳资矛盾,瓦解工人组织,担负起“文明和福利”的国家责任。正是在这种思潮作用下,世界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和公伤事故赔偿法都率先在德国诞生。
  
  实行法定强制性医疗保障制度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俾斯麦执政时期的1883年就制定了《医疗保险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德国,除了法定的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障之外,还有自愿性的私人医疗保险,但法定的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覆盖了德国90%以上的人口。
  资金统筹、互助共济是德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医疗保障基金,由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政府酌情给予补贴。德国医疗保障制度还有鲜明的自治性:医疗保险机构及其联合会、医疗保险签约医生及其联合会、州议员协会都是自治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是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医药分业经营;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还需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每剂药大约3-10马克。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包括疾病保险和工伤事故与养老保险两大类。在社会疾病保险中又分为两类:一是普通疾病保险。法学规定,凡年收入不超过法定界限的就业者、失业者、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大学生和就业前的实习生等,都必须参加普通疾病保险,但是年收入高于法定界限的就业者、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律师、军人等,这些人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私人医疗保险机构之间进行选择。二是农民疾病保险。法学规定,凡农民、农民家属、退休农民等必须参加农民疾病保险。但是,农民疾病保险的实施、管理以及经费筹集、支付方式与其他职业者的医疗保险相同。
  
  针对问题的一些有效对策
  
  对预防保健重视不够;医疗费用上涨较快,卫生经费占国民收入的8%,由于采用第三方付款方式,缺乏制约方法;政府对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不重视。对此,德国已采取一些改革方法,如:实行固定药价,差额部分由病人自负;定期抽查处方情况;如:实行新的财务激励办法;对不注意节约医疗费用的解除保险合同等。
  
  药品参考价格制度
  
  参考价格制度是医疗保险中制定药品报销标准的一种措施。就是将具有同一有效成分的药品,或药理影响、治疗效果相同的药品归类,为每类药品规定一个固定的保险偿还额。制药企业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决定药品上市的价格和涨落,保险企业只按参考价格支付,高出部分由病人支付,这就是参考价格制度。该制度在1989年最先实施。
  为了鼓励新药研发,保护药品专利,德国政府规定1996年以后的专利药不在参考制度范围之内。到1993年,德国近一半的保险药品具有参考价格。对没有参考价格的药品,保险企业将支付制药公司制定的药品价格。
  药品由联邦委员会进行分类,由疾病基金会联合会制定参考价格。提案公布后,制药公司和药剂师协会有一段时间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1997年5月,德国采取了捆绑式修订全部类别价格的新措施,以后会交替使用两种措施进行价格调整。
  参考价格的实施,使1989年到1993年每年减轻保险财政负担15亿马克。因为高于参考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医生开药时必须向病人说明,所以除了特殊情况,参考价格实际起到了最高限价的影响。但由于其他作用价格的重要因素如处方量、处方结构的存在,参考价格对药费的抑制影响是暂时的。事实上,2-3年以后,药费又呈增加趋势。
  
  药店是药品流通主渠道
  
  德国过去药品批发公司很多,现在只剩10个大的药品批发商,其中3家最大的占市场份额达60%~70%。德国84%的药品通过药店销售,德语毕业论文,其中70%为处方药和可报销的非处方药,14%为不能报销的非处方药。另外16%的药品由超市销售,医院销售微乎其微。
  
  医疗广告法:只能做形象广告
  
  德国的医疗及制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但德国的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上,药品广告却寥寥无几。电视上偶尔播放阿斯匹林等普通非处方药的广告,结束时也会千篇一律地来上一段独白:“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影响,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咨询。”究其原因,是德国法学对药品广告加以重重严格限制,以及德国采用的医药分离体系,使得广告关于制药商而言,只能起到品牌推介、树立形象的效果,希望依靠宣传吸引患者直接购买药品在理论与实际上都是不可能的。对制药企业来说,与其靠宣传打出虚假的名气,倒不如靠疗效说服医生、造福患者。
  德国于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医院、药品及医疗设备等的广告做出严格规定。有关医院的广告规定是:医院只能做“形象广告”,只能在报纸、杂志、路牌、橱窗、网络等上出现。广告内容必须与营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内容相符,不能介绍未经临床验证的诊疗措施等。广告语上不能出现“特色”、“领先”等“表扬词语”。此外,不能出现“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用语,德语论文范文,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者,如有虚假成分,消费者可据此索赔。德国公立医院除了做公益性广告外,准则上不做广告;私立医院则比较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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