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历史法律派[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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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历史法律派产生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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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定意义上讲,历史法律派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措施来探讨法学现象和法学问题的一种法律思潮 。这种探讨在亚里士多德、不丹、孟德斯鸠等不同时代的作品中都可以见到,但真正形成一个流派,一种有作用力的措施则是在19世纪的德国。当然 ,历史主义得到普遍宣扬和发展并不是没有缘由的,实际上,19世纪的历史主义是作为一种和理性主义相对立的思想意识形态而产生并得以演化的。略论其原因则如下:
  1.思想上,19世纪的历史主义是对法国大革命为发展高潮的理性主义的一种批判和回击。法国大革命的过激举动使人们对革命者顶礼膜拜的理性主义产生了怀疑。这种现象反应在法学思想领域就表现为人们在大革命之后,反思现实,法学改革的热情减退,转而强调法学的历史和传统。
  2.政治上,历史法律派首先产生于德国,是当时德意志民族解放运动的结果,与德意志民族国家统一的历史进程密切相关。整个中世纪德国都处于"神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它不仅没有是德国统一,反而使之陷入一种长期的分裂。经过拿破仑战争后,德意志的民族情绪被进一步激发,整个德国都在期待着一个统一的国家出现,这在法学界的表现就是1818年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堡提出了编纂德国法的建议。后遭到萨维尼的反对,了《论立法与法律的当代使命》,这本小册子被认为是历史法律的宣言书。
  3.经济上,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力量还不是很强大,只能依附于统治阶级进行温和的改良,因此主张法学渐进发展的历史法律派就得到了各阶层的普遍欢迎。
  二.历史法律派的基本观点--萨维尼的历史法律思想
  在19世纪兴起的历史法律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律思想发展的主流。虽然萨维尼并不是德国历史法律派的开山鼻祖 , 但是他作为德国历史法律派代表者的地位却是无可取代的 。
  1.对于法的起源问题。
  萨维尼既否认法事理性的产物,也否认法是的独断意志的产物,否认自然法的存在。"法学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的发展,不能通过正式或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在任何地方,法学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法真正的发展动力来自于"民族精神",绝不是仅仅依靠人的理性就可以完成的,人的理性不能参与也不能改变法学发展的进程,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学,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发现"民族意识 "中已经存在的东西。"法学是一种内在的默默起影响的产物。"
  2.对于法的发展问题。
  萨维尼指出:"法学具有双重生命。首先,法学是社会存在整体中的一部分,德语论文网站,并将始终为其一部分; 其次,法学乃是掌握于法律家之手的独立知识分支。"这就引出了萨维尼的法学发展的三阶段论:第一阶段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自然法是在一个民族历史中自然产生的,以口头或文字世代相传而沿袭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它存在于该民族的共同意识当中,表现形式为习惯法。第二阶段为学术法。法体现在法律家的意识之中,法学由此得以科学化。这个阶段的法又有两重性质:它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又是法律家手中的一门特殊科学。法律家阶级就是以民族代表的资格负责法学的技术方面。第三阶段是法典法阶段,它使习惯法与学术法达到统一。萨维尼根据他对当时德国具体情况的了解 ,认为当时的德国尚处于学术法向法典法转型的阶段 ,所以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时机还不成熟 ,仍需要更加深入地探索"民族精神"以为制定法典做出准备 ,这就是他反对蒂堡法典编纂主张的原因。
  3.对于法的实质性问题。
  萨维尼认为法学是一个民族共同意识的反映。法学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由此萨维尼认为人的意志决不能参加法的发展过程,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学,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在每个民族都有各自不同的个性,在一个民族之内,这个"个性"之总和就成为她们的共同性格,即是"民族共同意识"。法就是这个"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单个人的意志不能参加法的过程,更不能成为法本身。只有生存着,活动着的民族精神产生了实定法,这种法在民族中生活的时间越长,在民族中扎根越深。因此萨维尼认为,法的最好来源并不是立法,而是来源于习惯。只有在人们心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学。
  三.历史法律派的现代意义及局限性
  1.历史法律派的价值
  首先,为我们的法律探讨提供了措施上的借鉴。任何法学现象的产生、 发展都有其历史根源,都是在历史的时空中进行的,历史地考察法学和法学现象,可以发现其运行的规律,从而为当代法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历史法律派一改当时重主观演绎轻史实的探讨习惯 ,主张通过考察法学的历史形态,历史进程来理解法学,实现了法律、历史学与人类学的结合,为法律探讨提供了新的措施论-历史措施论。历史措施论向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解法学的视角 ,为人类全面地理解法学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再次 ,兼容并包,深入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学文化遗产。早在中世纪,有关学者就对古罗马《国法大全》进行了整理。历史法律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总结、注释汇集、出版 ,从而使古代罗马法的经典文献能为创建近代法律服务。
  最后,为建立和发展近代民法律作出重要贡献。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于法国 ,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法典的过分崇拜,导致了忽视习惯法和判例法,阻碍了民法科学的发展。而德国的学者们却正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存在和影响,创立了一个庞大的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律学科。依据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探讨所发现的准则 ,历史法律派创造了高度系统化的法学体系,德语论文,并且德国法律家的探讨成果在德国颁布的有作用的法学中达到了顶点。萨维尼的《中世纪罗马法史》《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对近代民法律的诞生所起的影响,是任何其他法律家的作品都不可替代的。   2.历史法律派的局限性
  首先,政治倾向反动保守,缺乏长远政治眼光。萨维尼认为,所有政治事务都必须从历史中发展出来之国家的形态相联系,气候、民族性、语言、文化诸因素都共同决定这种特殊的形态, 因此没有理想的国家形式,只有各种不同的在历史中形成的组织形态。每个时代都不是独立的存在者,它是过往的延续。这种把国家、民族的地位放在首位的做法充分显示了他保守主义的立义。因此,马克思对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历史法律派进行了严厉的抨击"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 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 -- 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
  第二,与法学实践的严重脱节。历史法律有三大特点:提升探讨者自我满足的幻觉、对法学实践的陌生和对遥远的法学渊源的偏好。哪怕是避免对历史法律进行过高评价的人也必须看到,历史法律作为一种教授法律,通过大学里的潘德克顿探讨者,间接地作用了整个世纪下半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却未能起到一个直接为德意志法学统一服务的影响。马克思对萨维尼的评论是:"历史法律将法学渊源的探讨看成是个人的兴趣爱好而提升到了一个极端的高度。萨维尼驾着船掉头,没有迎着风暴,而是向着出发地驶去,因为他觉得这是一条比较容易走的路径。"
  最后,过高地估计习惯法的重要性,反对制定民法典。历史法律派认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和成文的实在法都是重要的法源。但是,成文的实在法不如习惯那样自然发生,它渗入了更多的人为因素。黑格尔予以了坚决批判"否认一个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律界具有编纂法典的能力,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律界的莫大侮辱。" "最近有人否认各民族具有立法的使命,这不仅是侮辱 ,而且还含有荒谬的想法,认为个别的人并不具有这种才干来把无数现行法学编成一个前后一贯的体系."
  四.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当下我国正进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要想实现社会的法治化与民主化,除了从我国丰富历史文化遗产中去寻找,要适当借鉴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域外法学资源,因为这些本身都是具有普适价值的。但是如果我们忽视了民族的历史的措施,就会被西方思想所带来的一些水土不服症状所困扰。只有通过找寻本土思想资源中的合理因素才可能医治因带有西方历史的民族的普适措施而造成的症状。在萨维尼看来,"法学远不仅是规章原则或司法判例的积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因而,我们在勇于移植、吸纳世界法学文明成果时,一方面应该透过表面的法学条文,在历史层面和价值层面上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从而判断是否适宜为我所用,正确地作出取舍;另一方面,移植应不忘"嫁接"要对引进的法学进行本土化改造,使之适合我们的国情民风,让这些异域之花能在我们的土壤上真正结出果实。
  历史法律作为人类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一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措施论和认识法学的视角。虽然从今天看来,历史法律的观点并非没有局限,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吸收其合理的部分,为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措施和启示。
  参考文献:
  【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学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严存生.西措施律思想史[M].北京:法学出版社.2004.
  【3】许章润 . 萨维尼与历史法律派 [ M ]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4】何勤华.西措施学流派撮要[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7.
  【5】[日] 山田升.德国的历史法律[A] ,载尾高朝雄等编《法哲学讲座》第4卷.东京:有斐阁 ,1957.44.
  【6】张宏生主编.西措施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年版. 第369 页.
  【7】[德]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律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
  【8】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学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4.
  【9】[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律的当代使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0】[德]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律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7.
  【11】[美]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法学哲学与法学措施[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95页.
  【12】谷春德 .西措施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182.
  【13】何勤华.历史法律派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2)
  【14】张乃根.西措施哲学史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19)
  【15】[德] 萨维尼.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1卷)[M].小桥一郎译.东京:成文堂,1993.42.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54.
  【17】何勤华.历史法律派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2).
  【18】许章润 .萨维尼与历史法律派[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9】[德] F.Wieacker.近世私法史[M]. 铃木禄弥译.东京:创文社,1978(465).
  作者简介:王方竹,1988年8月生,安徽安庆人,当涂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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