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法定公证制度及其启示[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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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德国十三世纪就出现了公证制度,至今有数百年历史。德国公证制度制定完备,深受社会和公民信赖。法定公证制度是德国公证制度的核心,涉及婚姻家庭、市场经济、民事继承等社会各个方面,关于预防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影响。借鉴德国的法定公证制度经验,有利于我们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性功能,完善公证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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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定公证制度;启示;不动产
  一、德国的法定公证制度
  德国公证业务中有50%以上的法定公证业务,主要体现在民商立法方面,尤其是在民法典、物权法、企业法等法学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德国民法典共有2385个条文,其中涉及公证的条款有80多个。法定公证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不动产事务公证
  这是德国公证人最主要的业务领域。因土地资源稀缺,德国十分重视土地的价值。而不动产交易价值较大,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凡涉及不动产的转让、买卖、分割以及抵押等事务,都必须经过公证。《德国民法典》第797条规定,“使用证书的土地债务能凭善意直接取得,其条件是提出一系列没有中断的公证文书让与的证据。”由公证人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用专业的法学知识,为当事人考察清楚不动产的真实情况,能保障不动产登记的正确性。
  (二)继承及其他婚姻家庭事务公证
  德国民众的法学意识较强,加上公证人丰富的遗嘱处理经验,可以使遗嘱的内容准确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避免家庭纠纷,人们往往选择办理公证遗嘱。《德国民法典》第1410条规定:“订阅婚姻契约,应当有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并有公证人记录之。”近年来,随着德国男女经济独立意识的增强,婚姻契约书公证在约定夫妻财产的分割、监护权等方面对平衡夫妻双方的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三)企业事务公证
  德国的公证法大量引入了公证规范,按照《德国股份企业法》第23条规定:企业的章程必须以公证的形式制定。第30条、第130条、第181条也都是必须公证的条款。根据上述规定及《德国有限责任企业法》等法学规定,对企业的成立、申报、登记、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企业的合同、合并、分立、股份的转让,注册资本的追加或减少等意思表示等均须公证。
  (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因德国的诉讼费用远远高于公证费,为避免发生纠纷后,浪费时间和精力,通常凡涉及大标的的合同,当事人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违约责任,写明强制执行的条款,经公证后,公证书就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学依据。
  二、我国的法定公证制度近况
  我国的民商事实体法的各项规定中,涉及公证事项的条文缺乏,法定公证事项甚少。长达286条《物权法》中,没有任何对于公证的内容。在王利明教授主编的2056条《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中,仅有5条涉及公证,占条文总数的0.243%。只有《招标投标法》第36条、《收养法》第15条、第20条、《合同法》第186条、第188条、《担保法》第43条、《继承法》第17条中有零星规定,但大部分为选择性条款,有些规定还因法学的修订而进一步减少,比如,1994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已将1991年颁布的《收养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删除,改为“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公证法第36条规定:“法学、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学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此条款是对法定公证准则的体现,但如果法定公证不在民法典、物权法、企业法等具有较高法学效力的实体法中规定,此条款则落入了孤掌难鸣的尴尬境地。通过上述表述可以发现,整个社会对公证制度的漠视,使得国家通过公证制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目的无从体现,这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三、德国法定公证制度的启示
  (一)我国应加快建立完备的公证制度
  法定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学制度,在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机调节方面发挥的稳定影响不言而喻,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同。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有专门《对于增加法定公证事项的建议》提案;徐国栋教授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也坚持在未来民法典中应为公证处的活动留出空间。建立健全与公证法相配套的法学法规,通过在民商实体法中对法定公证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使公证业务做到有法可依,进一步发挥公证的职能影响。国家通过法定公证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不动产转让、抵押、企业章程的确立和变更,德语论文网站,股份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收养、遗嘱等公民民事活动的监督十分必要。鉴于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正处于转变职能、改革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如果将涉及经济实体性事务,如某些特定的合同,如转让财产的合同,债权人声明不能返还债务证明等事项在划入法定公证范围,由公证处对此类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则极大地保证了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同时能调解转型期的社会矛盾,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
  (二)应不断提高公证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
  在德国,公证员有崇高的职业道德,遵循严格的公证程序,对工作一丝不苟,民众对公证高度信任,使得公证有其他文书不可比拟的证明力。而我国公证员在法学职业群体中地位不高,没有形成独立的权威。要扩大广大民众对公证员的信任,提高全社会对公证应有的认同与重视,促进整个公证行业社会地位的提升,必须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实行严格的职业培训制度,提高公证员的专业水准和整体素质。可以充分借鉴德国的两大类公证人制度(法官公证人和公务公证人、专职公证人和律师公证人)并存的特色,综合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实行以事业法人为主要形式,行政体制和合作制并存的公证体制。通过进一步深化公证质检制度和主办公证员制度,提高公证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公证制度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影响,保证公证职能的实现。
  (三)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公证服务竞争秩序
  在德国,公证人事务所的分布相对密集,有时在同一业务辖区内,有几十个公证人事务所,但德国的公证人很少通过恶性竞争等手段抢夺公证证源,而是通过自己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服务水平,赢得当事人的口碑和认可。在我国,虽然同一业务辖区内,公证处数量远远低于德国的公证人事务所,但个别公证处和公证员通过贬损同行、随意降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抢公证证源的现象仍有存在。我国应积极探究行业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严格公证服务市场的监管方法。公证行业应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通过制度管理、公证业务创新、完善公证配套服务体系等方法,不断增强公证执业的竞争力。
  总之,法定公证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法学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证制度在实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间接干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影响,但法定公证制度不足也阻碍了公证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应借鉴德国及其他公证制度先进国家的成功做法,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德语论文题目,从政治、经济、道德、文化、法学等领域对公证制度进行通盘考量探讨。建立符合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要求,体系完整的法定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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