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国职业教育的再认识[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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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职业教育德国;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双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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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完善,法学法规健全,实施的是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集团化办学模式和以行动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一些成绩也存在不足,应在借鉴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和“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基础上,注重健全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学法规,同时加强校企间的互动合作和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培养,以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建设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9.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7)04-0117-04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Germany
  XIE Jing
  (Deans Office, Neij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Neijiang 641100, China)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Germany; collectivized schooling; cooperation of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 Dual System
  Abstract: The perfect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in Germany and its dual-system are efficient, which accelerates students employment and promotes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education resources, resulting in the succes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thesis analyzes the characters of German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and its dual system. Taking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advanced vocational educatio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author proposes that in addition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relative laws, the interac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e proces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conglomeracy should be promoted, and the curriculum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近年来,国内对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与“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探讨已有很多,但主要是对德国职业教育特点的描述。前不久,笔者有幸到德国爱科特教育集团学习,学习期间,还有幸到一些公司参观,使笔者对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及特征、职业教育教学模式、管理运行体制等有了直观的了解,对德国政府、公司、学校、协会以及学生在职业培训体系中的相互关系有了新的认识,长期萦绕在脑中的疑惑由此得到了解决,并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和课程改革等产生了一些想法。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
  1.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
  德国实行12年制(幼儿园3年、小学4年、初中3年、高中2年)义务教育,其中将进行三次分流。而在高中毕业后的第三次分流时,学生可选择进入5年制综合大学、3~4年制专科大学或3年制职业学院。由于德国不存在我国的“普高热”、“学历热”,所以有70%的学生会选择进入职业学院学习。德国法学赋予职业教育证书与普通学历证书同等的地位,且两者呈“H”型互通,即普通高中与职业学校学生在入学两年后,其生源可以互动,普通高中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可以转入职业学校学习职业技能,而职业学校成绩好的学生可以直接进入普通高中学习文化知识,为今后上大学做准备。
  在德国,人们最看重的是“工作资格”,而绝大多数人就是通过职业教育来实现自己的工作梦想的,所以家长都乐意让子女上职业学校。目前德国有2000多所双元制职业学校,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明显地独立于普通教育体系,并与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机制。在这一教育合作体系中,公司承担着首要责任,决定了职业学校的培训措施与培训内容。
  2.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学法规及保障
  德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保障法》、各个职业的《职业培训条例》,以及各协会制定的《考试条例》等法学法规。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规定,凡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公司,若其接受的培训学员不到从业人员的7%,则必须交纳“培训税”,凡提供的培训人员超过7%且全部签订培训合同的公司,则将得到相应的经费补偿。行业协会是德国职业教育最重要的自我管理机构,具有监督公司职业教育运行的职能。而德国联邦的《职业教育法》确定了行会的地位,所有公司都是相应行会的成员,负责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核、成绩认定、证书发放以及公司培训资格的认定。
  3.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
  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德国职业教育的突出特点,也是德国职业教育的精髓。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存在公司和学校两种培训机构,以公司为主、学校为辅。二是由学校和公司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制定教学纲要和培训条例。三是围绕综合素质培养设计了专业理论和技能实践教学内容。四是公司实训教师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品格好(指未违犯职业教育法)、业务精(指通过双元制职业培训考试,有该职业实践经验),并通过相应考试(如技师考试)。因此,职业学校教师进门难、学历和资历要求都比较高,需要具有学位证、实习证、职业教师资格证。五是两种培训身份,受训者在学校的身份是学生,在公司的身份是学徒。六是要参加两类考试,受训者要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和资格考试。七是要具有两类证书,受训者最后应获得由行业协会颁布的世界认可的资格证书和由学校与公司联合颁发的毕业证书。

  4.集团化职业教育办学模式
  从德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轨迹可以得知,其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具有独特之处。从办学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集团内成员的人才培养和一些技术合作;从办学特点来看,主要是以公司为主导,政府调控管理,多元主体联盟;从办学模式来看,主要有德国跨公司培训中心和技术转移中心。跨公司培训中心是以政府、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为主体,以人才培养为目的组成的联合机构。从20世纪80年代起,德国多个运用科技大学和高等职业院校纷纷建立了技术转移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这些中心通常依托学校实行公司化运作,为公司特别是为中小型公司服务〔1〕。
  5.以行动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
  笔者在德国爱科特教育集团学习期间,经历了该集团公司经营模拟实训课程的教学过程,对以行动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的课堂教学模式有了全新的体验。例如,让学生分组进行市场调查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可以帮助学生建立公司经营理念;开展公司基础经营模拟实训,让学生体验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如何正确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以经营好自己的公司;列举公司倒闭、公司股票上市等真实案例,可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如何进行资本运营等等。此外,德国的职业教育机构为适应公司管理、市场营销和金融等专业学生的实习需要,还建立了近千家商务模拟企业,形成了一个模拟市场,实施仿真式的教学,让学生得到和在现实工作岗位上一样的训练效果。在教学中,教师经常针对学生出现的问题采用“谈话教学法”,与学生共同进行讨论和略论问题,以启发和鼓励学生各抒己见,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实现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如爱科特教育集团在教学实践中,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从能力本位出发,综合应用多种行动导向的教学措施,把职业学校的教学与具体的职业实践紧密结合,让学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突出了“能力目标、学生主体、任务驱动”三个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课堂教学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使学生的专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
  二、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近10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建设中国特色高职教育打下了基础。然而,由于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不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转型、社会服务功能和校企合作等环节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作用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2〕。为改变该状况,今后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实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结构不完整、体系不健全,这导致了教育结构整体失衡。由于受传统观念、教育理念和教育行政制度等的作用,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不协调、职业教育向普通教育渗透比较困难、中职与高职教育衔接不紧密,这些成为制约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协调稳健发展的重要原因〔3〕。
  因此,要健全中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就必须把终身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办学宗旨,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互衔接,增强职业教育体系的衔接性和通融性,这是构建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必须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需求为目标、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多元化办学的现代职业教育体制,制定与教育体制、教育政策和教育管理运行机制等相适应的政策法规。还需加强执法监督,以改变单一的行政办学模式,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学保障。
  2.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学法规,推动职业教育规范化发展
  我国是从20世纪初开始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学体系的,职业教育事业在相关法学法规的指导和推动下得到了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的职业教育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立法的完整性不够,缺乏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专门法规,公司在职业教育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明确,政府在资金投入上责任不清等;现行职业教育法学法规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应该健全和完善。
  要推动职业教育规范化发展,必须健全我国职业教育法学体系。应在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法学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健全和完善现行《职业教育法》,使其内容更全面,更符合我国国情。如在职业资格鉴定方面、高等职业教育方面、双师队伍建设以及集团化办学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应尽快完善;应建立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以地方和部门立法为补充的内容完整、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学体系,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学法规实施的保障机制,以加大《职业教育法》的执行力度。
  3.加强校企间的互动合作,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建设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的职业院校借鉴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成功经验,从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创建了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化的办学模式,如:“海南模式”、“河南模式”、“天津模式”等①。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目前还处在探究阶段,其办学体制、机制还缺乏活力。为此,应加大政府的协调与监督力度,使行业公司都积极参与到集团化办学中来。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作为职业教育的成功典范,其重要环节就在于学校与公司的成功合作。我国应在借鉴德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基础上,把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作为高职院校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在加强校企合作和职业教育集团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加大政府的参与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校企互动合作和职业教育集团化建设中的助推影响,德语毕业论文,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在集团内组建由行业专家参与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不断开发职业教育课程,实现中高职课程的有机衔接,构建有层次重延续的学制系统,并通过行业公司参与专业认证、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和课程开发的方式合作培养职业技术人才。同时,还需通过校企共建实训基地、顶岗实习和就业基地建设等方法,不断拓展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强校际合作、跨区域合作,使发达地区高职院校辐射带动西部地区高职院校发展,提高集团整体办学效益,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优势突出、连锁互动、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办学体系。

  4.注重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教育队伍培养
  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特殊性要求教师不仅要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还要具有扎实的实践技能。目前高职院校师资队伍主要存在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教师实践场所不足、实践机会有限、引进和稳定“双师型”教师难等问题。因此,“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彰显特色、提高整体办学水平的重要工作。高等职业院校要针对目前教师实践技能较差的近况,出台一些激励机制和提高教师实践能力的考核办法,如可派专任教师利用假期到一些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的对口公司或生产第一线单位定期顶岗实践锻炼,以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同时借助校企合作平台,吸引行业公司优秀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以建立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双师”队伍素质。
  5.把握高职课程改革方向,构建对接职业标准的课程体系
  根据教育部16号文件精神要求,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而现行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模式已不符合职业教育的准则,那种以理论知识为主的课程体系、重理轻实的课程结构和以书面形式反映评估结果的课程评价等都不利于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今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一是为实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要开设相应的课程,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二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的终身学习能力;三是要注重“五导向”的统一,即导向职业岗位(群)而非学科体系、导向能力目标而非知识目标、导向任务驱动而非逻辑推导、导向理实一体化而非理实分离、导向学生主体而非教师主体。基于此,高等职业院校应根据职业能力和国家职业标准确定课程内容,根据职业岗位工作过程设计课程教学,根据工作任务整合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德语论文范文,以构建“基本素质与能力课程/职业能力课程/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注释:
  ①参见教职成〔2017〕号文件《教育部对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网址:省略/view/69d47d4fc850ad02de80417f.html。
  参考文献:
  〔1〕匡 瑛,石伟平.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比较探讨〔J〕.教育发展探讨,2017,(3):38.
  〔2〕树 超,郭 扬.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历史的抉择〔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77-93.
  〔3〕苏 敏.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思考〔J〕.职教论坛,2017,(12):4.
  (责任编辑:舒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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