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德国的法律教育以其周期长、实务特色鲜明、培养的人才理论基础扎实著称。我国与德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典化为主要的立法特点。借鉴德国法律教育的优点对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德国;法律教育;实践导向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5-0203-02 2017年8月1日至10月29日,我应德国曼海姆大学库伦教授的邀请,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资助下,到曼海姆大学作短期访学。作为一名法学人,德语论文,对德国的法律教育制度自然非常关注。中德两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翘楚,对我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法律教育概述 我访学所在的曼海姆大学是一所以文科见长的高校,法学虽非其优势学科,但其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注重法律与这些社会科学的交叉,因而其法律教育也独具特色,和国民经济学一并属于经济与法学学院。比如曼海姆大学开设了独特的公司法学人(Unternehmensjurist)LL.B.课程。开设这一专业的宗旨在于,曼海姆大学认为在全球化的世界里,对法学专业人员的业务要求随着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提高。传统的法律教育停留在统一化的法学人员(Einheitsjurist)模式上,曼海姆大学法学系却有意识地采取不同的方式,这一方式为毕业生在劳务市场上创造了新的机会。曼海姆大学的这种公司法学人的学士学位课程在德国首次将法律和经济学教育二者在很高的学术水平上结合起来。在七个学期中,读者不仅需要要接受民法和经济法方面全面的教育,而且要接受深入的工商管理理论知识和社交措施与技巧。 当然,大多数法科学生接受的是一种统一化的法学教育,无论他将来是做法官、律师、检察官、公务员、企业法学顾问还是大学教授,无论他在民法,刑法抑或公法领域工作,所受到的教育是同一种类型的法学教育。在这种意义上人们称德国的法学职业者为“统一化法学人”。这种法学教育就是所谓的“两阶制法学教育”。它是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个阶段组成,这是一种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传统上德国法学教育的中心在于法学的正确应用,是以法官为榜样而展开的。这种教育导向背后蕴涵的价值逻辑是法学教育应当追求培养代表法学的人,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始终不偏不倚地站在法学的立场上去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而不能成为某一方利益的代言人。这种以法官为导向的培养模式在今天看来未尽合理。毕竟法学职业的方向是多样化的,许多法科学生日后从事的是律师职业,这恰恰与以法官为榜样的法学教育并不吻合。 两阶制的法律教育,第一个阶段首先要经历九个学期的学习,这一阶段大体要4~5年的时间。这期间的课程设置包括基础课程(Grundstudium)、专业课程(Hauptstudium)、重点范围(Schwerpunktbereich)以及考试准备(Examenvorbereitung)四个顺次相连的课程阶段。基础课程通常需要四个学期,并以期中考试作为结束。这一阶段的课程围绕着法律措施论以及单行法的基础知识部分,在刑法领域如刑法总论、财产犯罪、资本犯罪,在公法领域如国家组织法、基本权利法、欧盟法、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民法的学习更是占了法律课程的一大部分,主要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约定和法定的债权法学关系、民事诉讼法等。紧接着的是专业课程的学习,其时间依照大学的不同而从一个学期到三个学期不等。这一阶段在公法领域主要教授警察法和秩序法、建筑法和地措施规;在民法领域主要是结构课和强化课,复习基础阶段所学的知识,深化案例讨论;在刑法领域则同样是这类课程,接着是刑事诉讼法。完成专业课程的学习之后,进入了重点领域的课程学习。哲学重点领域不仅涉及必修课程的主题,也涉及其他法学领域的主题。大多数大学提供了5~10种不同的重点领域。最后就进入了考试准备课程阶段,这一阶段大多持续一到一年半的时间,主要是为了第一次国家考试作准备。这一阶段欲参加国家考试的学生大多参加私人的复习课,各个大学通常并不提供此类课程。 法科学生在取得必要的学分后要想从事法学职业必须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这种国家考试并非全国统一命题,而是由该大学所在州的法官、高级行政官员、大学教授主持的考试。各州所采取的国家考试形式并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分为笔试和口试两种形式。综合两门分数及格以上的考生,即可获得州法学考试局颁发的第一次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至此,大学基础阶段的学习就顺利结束了。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低,大约有三分之一的考生无法通过,而且国家考试准则上只能重考一次。这就决定了每位考生都必须慎重对待国家考试,没有把握不轻易提出参加考试的申请。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就进入所谓的见习期(Referendariat),见习期的时间为两年[1]。这一阶段旨在培养学生应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创造条件。这一阶段再次体现了德国教育重视实践的色彩。在见习期的最后一个阶段要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相较第一次国家考试要容易许多,通过率较高。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人被称做“完全法学人”(Volljurist),它们可申请担任法官、检察官或者高级行政官员的职务。不过这种职位空缺相关于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的学生数量而言仍属稀缺资源,因而,德语专业论文,许多“完全法学人”只能选择耐心等待或者谋求律师等其他职位。必须着重指出的是,如果没有通过国家考试,学生是拿不到任何学位的。这就给学习法学的学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有大约10%的学生因为没办法通过国家考试,也拿不到任何学位。 二、德国法律教育的特色 从上述简略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德国法律教育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宽进严出,淘汰率高,以培养法学精英为目标。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入学资格不作严格限制,有志于从事法学职业的年轻人都有机会参与竞争。但是,从入学到最终进入法学职业的圣殿,则是一个层层筛选,逐级淘汰的优选过程。经历两次堪称残酷的国家考试和为期两年的职业见习期,才有机会去竞聘法学职业的空缺位置。如此严格的选拔机制确保了最终从事法学职业的人必定是那些具有扎实的法学素养、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卓越能力的精英。 二是教育周期漫长,磨炼心智,塑造完善的职业理性。德国法律教育的漫长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正是在这漫长的学习过程中,每一位真正以法学为职业的法科学生都经历了知识、能力、思维、性格上的反复考验和打磨,在他们身上没有了世俗的浮躁,有的是法学人的理性和严谨以及对公平正义的法学精神的矢志追求。 三是以实践为导向,注重培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法科人才。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运用型学科,无论是从事法律探讨,还是从事法学实务工作,都需要建立在对法学运作实践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德国的法律教育无论从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还是从两次国家考试之间的职业见习,都凸显了实践训练的重要性。 四是法律教育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确保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学队伍。在德国,要想成为一个法律教授,前提是取得良好的国家考试成绩和一份出色的论文。这些法学人一般在最初几年作为教授助理,在此期间他们需要申请正式教席。这意味着,必须完成申请教席的论文并规划他们的学术生涯,即必须通过“教授资格考试(Habilitation)”,它是指在大学某一教学科研领域里通过特定的学术考核程序对某人能否被“赋予授课权”的鉴定形式。论文通过后为期三年到五年的教授资格考试阶段,以一篇高水平的教授资格论文结束,论文通过后获得教授资格。与之区别的是在某大学某个教学科研领域授予某人的授课资格(讲师资格),即私人讲师(Privatdozent,缩写PD)资格。选择学术为职业,接受私人讲师的身份就意味着在对自己的学术生涯进行一次赌博。只有耐得住寂寞,矢志追求学术,具有卓越的学术能力且有足够的运气的学者才有望获得教席教授的职位。由于德国的教授席位比较有限,大多数获得教授资格的人必须等待教席的空缺,然后去竞争这一教授职位。比较顺利的话,他们可以在30岁末40岁初时取得教席。如我在曼海姆大学的指导教授即是在40岁时获得了教席教授的职位。因而,在德国的大学里,教授数量是非常少的,这就决定了教授所享有的尊崇地位,同时也表明他代表了极高的学术水准和那种“为知识而知识”的近乎宗教般的学术理想和情怀[2]。 三、德国法律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以德国的法律教育为镜鉴,反观中国当前的法律教育,最大的缺陷在于法律教育的定位偏差。这些年各所高校争相设立法律院,没有条件的也要设置法学系,僧多粥少,培养质量自然大打折扣。法律教育的盲目扩张导致法科毕业生数量大幅度攀升,成为名副其实的就业老大难专业。法学本科生就业亦降到了冰点,选择出国、读研的学生占了绝大多数,少数已就业的往往也不大理想。这种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非理性现象以及远离实践导向的人才培养思路使得我们的本科教育很多时候沦为一种“成人教育”,而非“成才教育”。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每况愈下,这固然有供需总量上的矛盾以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供需之间存在的结构性矛盾是更为显著的问题,即市场的人才需求和毕业生的就业意愿之间存在着错位。一方面很多大学生的就业预期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在为招不到合适的人才而苦恼。我国高等教育中很多专业的课程设置与社会需要脱节,学生学到的东西在实践中无用武之地,用人单位发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往往要花费很多的成本去培养以使其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有必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影响,真正培养市场所需要的人才,而不能出于功利的目的来办法律教育。在法律教育的课程安排方面也要匠心独运,紧贴时代脉搏,培养既懂理论又深谙实践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邵建东.德国“双轨制”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法律论坛,2002,(1):338. [2]陈伟.“编外讲师”--德国学术职业生涯的独特设计[J].比较教育探讨,2017,(4):60-61. (责任编辑:石 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