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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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德国罗马法的继受较晚,但是程度最深,范围最广泛。由于“永续帝国理论”深入人心,德国建立了完备的罗马法教育体系,以及皇帝赋予罗马法律家在司法实践和政界的重要地位及特权等等因素,德国的固有法几乎被全部取代。但是罗马法与德国社会并不完全适应,所以16世纪末开始兴起“罗马法现代实用”运动,使德国的固有法得到推崇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德国普通法,真正将继受来的罗马法消化吸收,奠定了近代德国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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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全盘继受 “永续帝国理论” 罗马法教育 罗马法律家 民法体系
  作者简介:司玲玲,贵州大学法律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7)08-013-02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是指中世纪特别是15世纪以后,德国通过对罗马法的探讨、普及和推广,从而使罗马法在本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确认,也就是对罗马法的接受,从而使罗马法成为德国的法学渊源之一;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使罗马法的规则由原来是欧洲各国的课程和教育培养的理想法,被接受并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正式法学地位的法。
  中世纪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德国历届皇帝都宣布罗马法的效力遍及全国。上至帝国法院,下至地方普通法院,都普遍地适用罗马法。受过罗马法系统训练的法官和律师,都以罗马法为依据来开展工作。到了16世纪,法院要事先征求大学法科师生的意见,才对疑难案件进行作出判决。�豍通过这些形式,罗马法就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将罗马法与德国法巧妙地融为一体,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典。
  一、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过程
  罗马法的私法特别发达,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资本主义的西方国家从强大而完备的罗马法中,吸取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精髓,继承了人类这一重要的文化遗产。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较晚,13世纪末之前虽然也受到罗马法的作用,但15世纪以后才开始较为显著地继受罗马法。虽然,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相对较晚,但是“远比法国大,比英国更为巨大”。总的来讲,德国受罗马法的作用之程度与范围都超过了其他欧洲国家。早期的日耳曼法几乎被取代殆尽。但是,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思想观念
  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是神圣罗马帝国的首任皇帝,他在位期间,国势强盛,创立了“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成为当时罗马天主教范围内最强大的封建国家。�豎受神圣罗马帝国的作用,德国奉行“永续帝国理论”,这种政治文化信念使他们认为日耳曼帝国就是罗马帝国的延续,而本国的君主就是罗马皇帝的后裔。所以,德国人民从内心只承认罗马皇帝陛下,不承认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君主。�豏
  既然神圣罗马帝国是罗马帝国的延续,那么罗马法理所应当在神圣罗马帝国有着至高无上的效力。�豐所以,当皇权与教权发生不可避免的权力冲突时,皇帝就引用罗马法来反对教皇。
  由此可以看出,在思想观念上,这种基于信念上的根深蒂固给罗马法的继受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二)人才教育
  一般认为,接近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大学法学系,是11世纪诞生于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受其作用,14世纪以后,德国也出现了一批大学。如1348年,德国出现了第一所大学布拉格大学,到了1365年维也纳大学也建立起来。此后,德国又相继于1385年创建了海德堡大学,1388年科隆大学,1409年莱比锡大学,以及1477年图宾根大学等等学府,从而形成了完备的罗马法教育体系,为德国的罗马法教育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三)罗马法律家
  在德国,罗马法律家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法学解答、法学文书、出庭辩论,甚至出具法学意见书。法律被皇帝授予贵族身份,享有法学上的特权。由于罗马法律家与教会的关系并不密切,所以皇帝非常重视他们,大批地聘请他们参与到政府中,推动普通法院的审判改革。1495年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克西米里安建立帝国最高法院,规定:“帝国最高法院院长,须具有贵族身份,而裁判官共设十六席,其中半数为获法律的学位,其他半数须至少有骑士地位之贵族始可。”�豑可见,罗马法律家在德国政界的地位之重要。
  二、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成果略论
  德国在罗马法继受的过程中,对本国法学的历史发展,特别是私法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作用。
  (一)民法体系的继受
  由于罗马法在当时的德国占据统治地位,所以德国几乎全盘结接受了罗马法,追求全面而规范。罗马法律家们进入到统治阶层后,取代旧贵族成为实际上的统治者,将罗马法作为现实有效的法学,进而贯彻于社会生活中,取代了原有的习惯法。
  同时,德国在罗马法继受时代也没有经历一个类似法国那样的,借助罗马法体系对本民族的已经存在的法进行体系化处理的学理运动。而主要是借助于罗马法规范来构建学理体系,将罗马法直接当作现行法来加以适用。这就造成了德国本地习惯法在罗马法继受过程中的衰落。
  (二)私法内容、准则的继受
  德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对于财产继承的基本构架,将继承单独列为一编,形成独立的继承法。在罗马法继承的基本制度框架下,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代位继承以及在遗产分配时的特留份制度等等。罗马法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的范围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德国民法典在规定法定继承时遵循罗马法的这一血亲基础。并且,以罗马法继承制度为蓝本,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继承法中以遗嘱自由为基本准则,而且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罗马法规定特留份制度,目的是防止遗嘱自由的滥用,从而限制完全的遗嘱自由,保护近亲的继承权,衡平遗嘱人及近亲的两方权益关系,进而实现家庭的和谐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关于特留份之外的财产,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情感好恶进行自由处分。德国民法典针对这一点也特别赋予诉权进行保护。   此外,德语论文网站,由古罗马《阿奎利亚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归责准则也被德国所采纳。德国民法典引入过错责任的概念,对过错责任加以明确的规定。
  但是,罗马法的全盘继受的背后,德国社会并不能与其完全完美融合。因为继受罗马法的同时,打破了旧有的习惯法。罗马法律家将罗马法对于农奴的一章用于佃农身上,压制佃农的自由,成为皇帝和诸侯领主进行统治和剥削的工具,剥夺了人们的习惯权利。
  三、对德国全盘继受罗马法的略论
  德国继受罗马法的时间相对较晚,但是罗马法在德国的继受和作用却是巨大而深远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环境及固有法的发展滞后,为继受罗马法提供了有利条件
  德意志的“神圣罗马帝国”在政治上处于分裂的状态,实际上并不统一,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统治力量以及统一的司法体系。固有法也只是地方性的,主要与土地有关,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法学和对于动产与债权的规范。而德意志境内又需要罗马法代替各地的习惯法,所以,罗马法的侵入势不可挡。罗马法的精神和准则在司法和立法中被理所当然地加以确认,成为德国的正式法学。
  (二)特定的思想文化背景,为继受罗马法扫除了思想观念上的障碍
  德国社会认为日耳曼君主是罗马皇帝的后裔,日耳曼帝国是罗马帝国的延续,在这一“永续帝国理论”的作用下,罗马法被当做本国法,具有当然的效力。所以,德国民众对罗马法并不排斥。
  (三)德国传统法律的落后,为继受罗马法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从16世纪开始,在德国探讨罗马法的风气及其影响,德语论文网站,远远超过了欧洲其他国家。而且,罗马法具有的丰富概念、准则和思维方式,恰恰是德国传统法律所缺乏的。
  (四)统治者的大力支持,为继受罗马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中世纪的德国承认,凡是在罗马加冕为德国皇帝的国王,将承认他为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德国的几代皇帝,例如菲特烈一世和三世,特别是菲特烈一世公开宣示自己是查士丁尼的继承人,宣布自己尊重先帝法学,视罗马法为其帝国法。
  所有这些原因,都必然促进了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是,罗马法与德国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是难以掩盖的。所以16世纪末开始兴起“罗马法现代实用”运动,使德国的固有法得到推崇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德国法律家的探讨对象不再是《民法大全》,而是“无论是罗马法或德意志法性质的邦土之法、德意志的一般私法、诉讼法、刑法、国家法与教会法在较高等级法院当下实务中如何适用的问题”,“从而创造出一种针对整个德意志现行法开展的,实证的法释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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