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借鉴意义[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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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德国在可再生能源促进方面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学体系,《可再生能源优先法》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学。德国特别针对电力、供热和交通三大用能部门发展不均衡问题,调整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配额,强化了责任主体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调整了价格支付标准和经济支持力度,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我国也正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德国的相关立法对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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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德国;可再生能源;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D951.6; D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35-0154-02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及其法学发展近况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近况
  德国新能源技术在世界新能源产业中处于比较领先地位。德国在太阳能、沼气、风能、生物质能、电动汽车等方面都拥有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可称得上是新能源技术领域的先驱。
  自德国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以来,其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构成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如在2017年德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总额为2 380亿千瓦时,占能源发电总量的10.1%。生物质能成为新能源供给主力,风能、太阳能引领新能源增长迅速。同时,在2017年最终能源消费构成中,电力消费的16.1%、热力分配的8.4%、交通领域的5.5%来自可再生能源 [1]。德国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 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比例达到20%,2050年达到50% [2]。
  (二)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发展近况
  1.电力领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在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的立法主要是《电力输送法》和《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德国于1991年制定了《电力输送法》,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电能够顺利入网。《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于2000年2月颁布,并分别于2004年和2017年进行了大的修订,最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2017)》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它是德国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主要立法。
  2.供热领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供热所消费的能源占德国最终能源消费的50%,但到2017年仅有不到6%的供热能源来自于可再生能源。为提高供热领域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2017年德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热促进法》,该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3.交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可再生能源在交通领域的利用主要是向化石燃料中添加生物质燃料。为此,德国的相关立法主要有《引入生态税改革法》(1999)、《进一步发展生态税改革法》(2003)和《生物燃料配额法》(2017)。
  二、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主要内容
  德国可再生能源的三大运用领域为电力、交通和供热供冷。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模式是为不同运用领域分别立法。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立法
  1.《电力输送法》
  《电力输送法》制定于1990年12月7日,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1999年底失效。该法的宗旨是将固定电价制引入德国(该制度首创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电网运营商不仅有义务接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而且按固定电价收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 [3]。固定电价制在德国施行后,实施效果十分显著。20世纪90年代,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尤其是风电发展迅猛,一举超过美国,领先全球。
  2.《可再生能源优先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保护气候和环境。
  (2)明确规定德国到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标为在总电力供应中的比例不少于30%。
  (3)明确了电网营运商和发电商在可再生能电力生产和入网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发电商有义务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符合特定要求;发电商有权要求电网运营商将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离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直线距离最近的电网运营商有义务优先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经济技术合理的前提下,电网运营商有义务优化、提高和扩展其电网及其附属设施以确保收购、传输和配送可再生能源电力;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链接到电网连接点所产生的费用由发电商承担;因电网优化、提高和扩展的费用由电网运营商承担。
  (4)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价格和成本负担进行了规定,包括: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地点、装机容量和所采用的技术,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适用不同的且逐年递减的电价;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电价应在各电网运营商间平衡和均摊;高耗电制造公司和轨道交通公司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限额。
  (5)规定了告知义务,即发电商、电网运营商和公用事业企业等负有提交和公布相关信息的义务。
  (二)可再生能源供热立法
  受欧盟2017年《可再生能源指令》推动,2017年8月7日德国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供热法》。该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可再生供热用能的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供热用能的比例不少于14%。(2)提出了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热要求,德语论文题目,规定今后所有新建建筑都有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义务,如果选择不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必须采取其他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3)出台财政支持方法,德国政府将在2017—2017年每年拨出5亿欧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供热。
  (三)可再生能源交通立法
  根据《引入生态税改革法》(1999),德国政府多次提高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的生态税,而生物质燃料则免收生态税,这有力地促进了生物质燃料的发展。德国为持续推进生态税改革出台《进一步发展生态税改革法》(2003),将生态税改革扩展至“生态财政”,规定了各种能源的生态税税率以及对高耗能公司、公共交通公司和低收入家庭所采取的补偿方法。德国逐渐减少对生物质燃料的税收减免,将促进生物质燃料发展的手段从税收减免调整为比例配额,以免使生物质燃料受到过度补贴。2017年1月1日生效的《生物燃料配额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修订《能源税收法》,为第二代生物燃料、纯生物柴油和E85提供免税;第二,修订《联邦排放控制法》,规定必须按时间表提高生物燃料在燃料中的含量。   此外,为了保证更多的生物质燃气通过燃气供应网被运用于发电、供热和交通领域,2017年12月德国修改了《燃气供应网准入条例》、《燃气供应网支付条例》和《激励方法条例》。这些条例设定了到2020年和2030年生物甲烷在德国燃气需求中的比例分别是6%和10%的发展目标 [4]。
  三、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必须制定覆盖电力、供热和交通三大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目标
  同德国一样,电力、供热和交通运输也是我国主要的用能部门。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已经兼顾到了这三大部门,要求电网公司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的公司应接受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利用生物能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石油销售公司应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但其并未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做出强制性的配额要求。应该知道,明确具体的法学目标是可再生能源法顺利实施的重要内容和前提。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中最重要的指标包括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电价、补贴率、资金额度等。这些重要的指标都在《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指标的制定,对未来的市场起到一个明确的指示影响,引导行为人的决策。我国也应该明确规定电力、供热和交通等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标。
  (二)扩大履行可再生能源义务主体的范围,并注重法学规范的可操作性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负有法定义务的公司包括:电网公司、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的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并对它们若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应负何等法学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虽然说这些规定为可再生能源进入电力、供热、燃料消费三大领域创造了必要的市场条件,但这只涉及可再生能源生产的部分环节,尚须对电力生产公司、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公司、供热公司等主要用能公司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对其在未完成法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要求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的法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必须重视法学规范的可操作性。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尚显操作性不强,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应该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以真正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三)注重应用市场经济手段
  注重应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调节资源配置是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个突出特点,例如其《引入生态税改革法案》等。在《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中,立法者也注重应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法学问题。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质是将能源的外部成本纳入到能源价格构成中,通过国家财政投入和价格激励机制,平衡可再生能源和传统化石能源之间的价格差距,德语专业论文,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为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提供与传统化石能源平等的市场。我国也有必要借鉴德国的做法,在发电、供热和交通三大领域都充分应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调节资源资源配置,以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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