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买卖合同领域,中德两国的法学制度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在制定现行的《合同法》时,一定程度上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尤其是在分则部分,主要吸取了德国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文着眼于对中德两国买卖合同的具体制度进行略论,通过比较,探讨两国现行法学制度存在的不同点,以促进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
本文从买卖合同的概念入手,首先阐述了中德两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并概括了两国买卖合同法学制度的近况,并总结两国法学制度不同的特点;之后对两国法学对于买卖合同形式以及买卖合同调整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的买卖合同应指“实物买卖”,而德国买卖合同的规定除了规定物的买卖之外,还包括权利的买卖关系。在合同形式方面,中国合同法比德国民法典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因为后者认为电子邮件不符合法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在我国是承认的。接着对买卖合同特有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所有权转移方面,中国法学关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规定均以交付为界限,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这一点与德国法的规定大体相同,但在2017年颁布的《物权法》,又对《合同法》中规定的所权权转移做了一些修正,我国《物权法》实际上是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准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这与《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行为论有所不同,德国物权变动理论认为,当事人订立了债权合同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要发生物权的变动还必须要订立物权合同;在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一问题上,我国买卖合同法只做了准则性的规定,制度体系并不健全,不存在着如德国法中的与债的不适当履行责任相分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也不存在着特殊的瑕疵担保责任。
【关键词】:买卖合同 所有权转移 风险负担 瑕疵担保责任
摘要5-6 ABSTRACT6-11 第1章 绪论11-17 1.1 本文写作的背景11-12 1.2 论文选题的意义12 1.2.1 理论意义12 1.2.2 实践意义12 1.3 文献综述12-14 1.4 论文的结构与创新14-17 第2章 中德买卖合同之宏观比较探讨17-24 2.1 买卖合同概述17-18 2.1.1 买卖合同的概念17-18 2.1.2 买卖合同的法学特征18 2.2 中德买卖合同法学制度的历史沿革18-22 2.2.1 中国买卖合同法学制度的历史与近况19-20 2.2.2 德国买卖合同法学制度的历史与近况20-22 2.3 比较略论22-23 2.4 本章小节23-24 第3章 中德买卖合同形式与调整范围的比较探讨24-31 3.1 中德买卖合同形式的比较探讨24-27 3.1.1 买卖合同形式概述24-25 3.1.2 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形式法学制度25 3.1.3 德国债法中的买卖合同形式法学制度25-26 3.1.4 比较略论26-27 3.2 中德买卖合同调整范围的比较探讨27-29 3.2.1 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制度调整的范围28 3.2.2 德国债法中买卖合同制度调整的范围28-29 3.2.3 比较略论29 3.3 本章小节29-31 第4章 中德买卖合同对于所有权转移的比较探讨31-44 4.1 所有权转移的概述31-32 4.1.1 所有权转移的价值31 4.1.2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31-32 4.2 我国《合同法》中的所有权转移法学制度32-39 4.2.1 所有权转移的概述32-34 4.2.2 我国《物权法》对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修正34-39 4.3 德国债法中的所有权转移法学制度39-42 4.3.1 不动产物权的转移40-41 4.3.2 动产物权的转移41-42 4.4 比较略论42-43 4.5 本章小节43-44 第5章 中德买卖合同对于风险转移的比较探讨44-49 5.1 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法学制度44-46 5.1.1 风险转移的时间和事由44-45 5.1.2 风险转移的分配准则45-46 5.2 德国债法中的风险转移法学制度46-47 5.2.1 不动产买卖的风险移转47 5.2.2 送交买卖的危险移转47 5.3 比较略论47-48 5.4 本章小节48-49 第6章 中德买卖合同对于瑕疵担保责任比较探讨49-62 6.1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49-55 6.1.1 我国《合同法》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法学制度49-52 6.1.2 德国债法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法学制度52-54 6.1.3 比较略论54-55 6.2 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55-60 6.2.1 我国《合同法》的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学制度55-58 6.2.2 德国债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学制度58-59 6.2.3 比较略论59-60 6.3 本章小节60-62 结论62-64 参考文献64-69 攻读学位期间的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69-70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