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德两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社会争议处理制度和模式。德国社会法院作为专门审理社会保障争议的特殊行政法院,体现了法学保护的缜密性和司法的高度专业性,适应了社会保障争议多,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现实需要。中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学制度则处于形成发展阶段,因争议种类、主体不同而设置了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机构,采用了不同的法学制度、程序和处理准则。本文以两国现行社会争议处理法学规定作为比较标准,按照社会争议处理的程序,分别从社会争议的范围界定、行政处理程序和制度、法院处理程序和制度三方面进行了比较探讨,为中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制度提供借鉴和启示。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德国马普国际社会法探讨所 在德国,社会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构 成自己的科学领域。20世纪70年代初德国在编纂制 定社会法典时,对社会法的定义和内容进行了深人 讨论。德国《社会法典》第1编第1条第1款规定了其 立法目的,“社会法典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 保障而规定的包括社会救助和教育援助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