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德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及类罪名上有异同。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德国刑法要比中国刑法细致得多,特别是确立了"危害和平罪"与"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两个罪名,值得中国刑法借鉴;而中国刑法中确立的"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是否能够由非暴力方式构成上与德国刑法的规定有着异同。当中国刑法将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及国旗、国徽的行为予以普通刑事化评价时,在德国刑法中却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法学评价上显得更为合适。两国刑法均将言论与文字的形式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之一,表明对言论治罪并非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所独有。在"叛乱罪"与"叛国罪"的构成设计上,两国刑法规定也是各有所长。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法学系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分类及类罪名中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只设立了一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分则的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类罪名,而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这一类罪名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12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