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别从犯罪分类标准、规范保护目的两方面略论了中德两国在金融诈骗犯罪刑事立法上所体现出的各自特点,也揭示出了这些异同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分类标准不同反映出对刑法保护功能的不同诉求;在金融诈骗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上,我国刑法以国家利益为重,德国刑法则更注重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院 金融诈骗的行为由于往往涉及到巨财产额,而成为经济犯罪中一个令人注意的领域,针对这一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一节。目前刑法律界已有大量对于金融诈骗的理论与实务探讨成果。本文另辟蹊径,以中德两国相关的法学规定与释义为根据,通过比较研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