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德两国的林地物权变动制度设计相同之处在于公法色彩较为浓厚。其区别在于:在登记制度上,德国实行法院下属登记所负责不动产登记,但部分州单设森林登记,而中国森林登记机关为林业主管机关;在变动模式上,德国采耿‘实质审查/登记要件主义/无因”,而中国采用“实质审查/对抗主义”模式。变动制度的不同,是由两国国情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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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 一、中德林地物权近况 Ll林地物权 德国认为地上附着物与土地是一体的,不严格区分森林与林地的概念,其《森林法》第二条规定,“森林是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界定了我国的林地范围“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