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实信用准则的具体化关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实施有重要影响。在整理法院同类裁判的基础上,诚实信用准则在德国民事诉讼中被具体化为四个案例组,即:禁止制造恶意诉讼状态、禁止自相矛盾的行为、诉讼失权以及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考察与略论诚实信用准则在德国的认知与实践,对该准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科学定位与正确实施当有所裨益。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律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准则”。鉴于该条文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仅仅通过语义略论难以解决诚实信用准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同时,鉴于诚实信用准则在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同时,也会赋予法官一般裁量权,?为防止恣意裁判,有必要廓请诚实信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