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欧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强力推动下,德国针对电力、交通和供热供冷等不同领域进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其中电力领域的立法进行得尤为深入;德国制定的2020年交通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为17%;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供热领域最终能源消费总额中的比例将达到14%。在出台各种法学的同时,德国还制定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规,典型例子是海上风电和生物质发电。德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学法规健全,其中电力和燃气产业、节能和能效以及气候变化三大领域的法学法规尤为重要。作为一个对化石能源有着巨大需求的国家,德国的二氧化碳减排进行得卓有成效,2017年较之于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下降17.5%,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9%,一次能源供应和经济产出的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0.9%和37.2%。同时还带动了欧盟的二氧化碳减排。相比于德国,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立法存在明显缺陷,一是缺乏深度,二是缺乏定力,三是缺乏耐心。德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模式给予我国的启示是:能源立法应从小处做起,不应避重就轻,能源立法应一揽子化。
【作者单位】:
国务院发展探讨中心; 1前言德国是欧盟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标杆国家,不仅建树颇广,而且在其重视的领域都能达到世界前沿的水平。追根溯源,除德国政府的政治决心外,还与德国独特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模式有关。文章着重阐述德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模式的特点,并略论其立法模式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