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的政府投资公司具有严格的目的限制,即只有为满足公共利益之需政府才可以设立或参股私法形式的公司。在联邦公共公司管理中,财政部、主管部门、联邦审计署、政府在公司中的代表以及联邦议会等主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制衡,共同构成了公共公司的管理体系。公共公司审计和信息公开是其接受监督和管理的重要途径。我国可借鉴德国在公共公司监管方面的经验,通过建立国有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和充实人民代表大会监管权等来完善对国有公司的监管。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探讨院; 规模庞大的国有公司在我国国家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中发挥了重要影响,但其发展至今,暴露出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和尖锐,如国有资本与民争利,进入所有领域,以强大的资本和行政便利攫取经济利益,且这些利益并未完全用于国家、社会与民生;公司经营不透明,腐败问题严重,社会公众的知情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