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欧洲竞争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其成员国和欧盟两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实践中,欧盟成员国各自民事诉讼程序的异同,尤其是针对反竞争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的异同,已经不同程度地作用到欧盟竞争法的有效实施。2017年修订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主要寻求与欧盟竞争法的协调和衔接,通过扩张原告主体的范围、有限适用集体诉讼、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限制传递抗辩等程序制度的改革,强调对本国和欧盟竞争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平等适用,以便私人更好地确保欧盟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在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一直不甚发达,需要合理借鉴德国竞争法私人诉讼制度的改革成果,探求更为优化、全面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作者单位】:
广东海洋大学法律院; 德国属于欧盟成员国,在竞争法方面与欧盟既有相似之点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同样,德国竞争法的实施有公共与私人之分。其中,公共实施是指联邦和各州卡特尔局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政执法来实施竞争法;私人实施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向法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