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支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律为背景[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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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支配权是权利人无需他人意思的协作,即可在客体上单方面实现自己意思的权利。支配权概念的产生与对物权性概念的不同理解密不可分,自其产生之后就发展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支配可以分为事实支配与法学支配。前者以直接占有为标志;而要构成法学支配,则必须或者构成间接占有,或者具有对客体的处分权。支配权的范围包括对物、精神产品、财产权利和自身人格的支配权。支配权与绝对权、形成权、抗辩权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律
【关键词】
【分类号】:D913
【引言】:

19世纪的潘德克顿法律家在论述物权时,虽然都会提到其“对物支配”的特征,如萨维尼所说的“对物的事实支配”①、温德夏特所说的“意思支配”②、索姆所说的“对某物进行直接支配”③等,但却很少有人直接使用“支配权(Herrschaftsrechte)”一词,④更谈不上有谁单独对之进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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