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法》第99条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确立了新的分割准则,即在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但有重大理由时,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这一准则在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中的适用,可以借鉴德国夫妻财产共同制中的取消之诉制度。对第99条中"重大理由"的解释,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469条。
【作者单位】:
德国哥廷根大学;南京大学法律院; 共有虽然是作为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态被规定在《物权法》当中,但因为共同共有的存续反映的并不仅仅是所有权的一种状态,同时亦折射出构成其前设条件的共同关系,德语论文题目,所以在探讨共同共有时,探索其成立以何种共同关系为前提,德语论文题目,并将此中德法律论坛第7辑种共同关系与置身其中的共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