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发展变迁,这一区分已经不适宜。现在侵权法上的"法益"概念已经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合一。德国侵权法上的"法益",从来不是指权利之外受法学保护的利益,我国侵权法中,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设立一个"法益"概念。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律院;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律界已有很多对于法益的讨论。现将既有讨论的几个特点归纳如下:第一,在法益的涵义问题上,绝大多数学者将法益界定为权利之外应受法学保护的利益,或类似表述。①个别异见认为,任何权利均可称权益、法益,但权利外无权益、法益;主张权利以外存在受法学保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