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团体诉讼在理论上并不完全自洽,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克服的问题。这些问题表面上体现为消费者团体因经费不足而无法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源则在于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的先天性缺陷。在德国,消费者团体一方面要与行政机关执法划清界限,另一方面却又不得不从后者获得资金支持以完成使命。处在行政机关执法与个人诉讼集合的夹缝中,德国团体诉讼的发展左右为难。
【作者单位】:
河南大学法律院; 一、引言德国团体诉讼,因其代表了一种颇具“欧陆特色”而与美国集团诉讼迥然不同的群体性救济模式,一直受到比较法律者的密切关注。但在我国,与集团诉讼探讨的成果斐然形成鲜明对比,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题目,有关团体诉讼的探讨至今仍嫌薄弱。大陆民事诉讼法律界多从一般层面对团体诉讼进行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