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受到早期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作用,使得一般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进程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逐渐得以实现。在随后4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为了和不断发展变化的行政活动相适应,法典化的行政程序法虽然也经历了一系列的修改,但是对于法典化改革的呼声却从未间断。尤其是在经济、社会以及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有效应对信息行政、电子化行政以及多元化行政活动形式带来的挑战;如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协调本国行政程序法与欧盟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权利救济方面更好地将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衔接起来,成为德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
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律院; 一、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历史 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及其与公民的法学关系需要受到行政法的规制。(1)相较于特别行政法(2)(Besonderes Verwaltungsrecht)适用于特定领域,只规范该领域具体生活事实所涉及的行政活动,一般行政法(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则是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