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透过解释之方式,在个别法领域中例外承认绝对的程序瑕疵,并在立法及司法实务上,特别在欧盟法的作用下,逐渐扩大绝对程序瑕疵之态样,赋予程序规定独立的意义及价值。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律界及司法实务界对此较为陌生,但建立绝对程序瑕疵理论之契机,或许可由"司法院"释字第709号解释为始,作为在我国台湾地区发展绝对程序瑕疵理论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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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学财经法学系;德国慕尼黑大学; 前言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VwVfG)①(下称为本法)第45条及第46条之规定,皆为行政处分具有程序、方式或管辖之瑕疵(以下概称为程序瑕疵;Verfahrensfehler)时,关于行政处分之效力及程序补正行为所为之规范。行政处分具有程序瑕疵,形式上虽违法,但并不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