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理论上说,德国比较重视竞争法的私人执行,但由于立法的不确定性和司法的限制性解释,德国竞争法的私人执行在《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前,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私人执行既没有作用力,也没有决定力。第7次修订后,德国竞争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在多个方面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以促进和强化竞争法的私人执行;但尽管如此,修订后的竞争法私人执行规定仍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需要将来进一步发展。
【作者单位】: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在德国,竞争法①的执行有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之分。其中,公共执行是指联邦和各州卡特尔局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竞争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侵害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针对反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