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产释明制度是德国民事执行的重要组成,被视为“对债务人进行法学追究的最后的有效手段”。在现代民事执行严格限制对人执行的背景下,财产释明制度作为最后的手段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影响。从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篇的体例来看,财产释明制度主要由债务人财产开示及代宣誓保证、债务人拘留、债务人名录构成。
本文即是以德国民事执行中的财产释明制度为探讨对象。通过回溯财产释明制度主要组成部分的历史演进,应用历史略论法呈现出该制度的渊源与传统,厘清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学环境、社会状况等多方位的变迁对其产生的作用;在理论略论的章节,引入法学经济学和法律的视角,以期通过传统的形而上的法律相关理论来透视这个具有很强实践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在对财产释明制度各组成部分进行详细略论时,将法条与案例结合,探索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司法实践对法条的扩展,以此揭示两者极具张力的互动关系。
德国民事执行框架内的财产释明制度一直以其周密的制度设计以及良好的实践效果成为各国相关立法的典范。通过对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从宏观到微观、由面及点的理论和实证略论,以期揭示财产释明制度的运行机理、构架设计和实践操作。以上述略论所获取的认知为基础,梳理我国相关制度即债务人财产申报以及债务人名录的发展与近况,揭示我国相关制度的优点与不足。本文的最终目的在于,在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中发掘适合我国法治近况的,能够付诸民事执行实践的有用之处,以期实现我国财产释明制度的系统化建设,从而为我国民事执行的立法完善并最终为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建言献策。
通过对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剖析、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梳理,笔者发现,在大陆法的共同立法背景下,我国的民事执行完全在制度上、实践上存在建立系统性的财产释明制度的可能。从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来看,已经在立法上确认了债务人财产申报以及债务人名录,这无疑为借鉴德国财产释明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我国民事执行司法实践来看,丰富民事执行的方法、加大民事执行的力度已经成为司法者共同的呼吁。因此,在债务人财产申报和债务人名录的衔接并以实践为导向的系统化上,德国财产释明制度是有益的立法榜样。同时,还必须认清,我国民事执行面临的环境更为困难和复杂。在借鉴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该完善适应我国民事执行近况的、能够为我国财产释明制度良性运行保驾护航的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民事执行 德国财产释明制度 借鉴
摘要5-6 Abstract6-11 1 导论11-18 1.1 本文的探讨意义11-12 1.1.1 实践意义:有利于我国民事执行中财产释明制度的系统化建设11-12 1.1.2 理论意义:有利于提高我国民事执行的探讨水平12 1.2 本文的探讨对象与范围12-14 1.3 本文的探讨措施14-16 1.3.1 历史略论法14 1.3.2 比较略论法14-15 1.3.3 理论略论法15 1.3.4 实证略论法15-16 1.4 我国相关制度的探讨近况及本文的探讨创新16-18 1.4.1 我国相关制度的探讨近况16 1.4.2 本文的创新16-18 2 德国财产释明制度概述18-31 2.1 财产释明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构架18-20 2.1.1 债务人财产开示及代宣誓保证18-19 2.1.2 债务人拘留19 2.1.3 债务人名录19-20 2.2 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历史沿革20-29 2.2.1 债务人财产开示及代宣誓保证的历史沿革20-26 2.2.2 债务人拘留的历史沿革26-28 2.2.3 债务人名录的历史沿革28-29 2.3 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发展动向29-31 3 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法学经济学和法律视野略论31-43 3.1 法学经济学视野中的财产释明制度31-35 3.1.1 程序效益31-33 3.1.2 经济人假设33-35 3.2 法律视野中的财产释明制度35-43 3.2.1 从民事执行法学关系视域考量35-39 3.2.2 从与民事诉讼证明程序比较视域考量39-43 4 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开示及代宣誓保证与债务人拘留43-71 4.1 债务人财产开示及代宣誓保证44-63 4.1.1 债务人财产开示及代宣誓保证的启动条件44-49 4.1.2 债务人财产开示及代宣誓保证的相关程序49-63 4.2 债务人拘留63-71 4.2.1 颁布拘留命令的前提条件63-64 4.2.2 颁布拘留命令的程序64-65 4.2.3 拘留命令的执行65-67 4.2.4 拘留后的债务人财产开示及代宣誓保证67-71 5 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中的债务人名录71-92 5.1 (旧)债务人名录制度的历史争议71-73 5.1.1 (旧)债务人名录的规定71-72 5.1.2 数据保护立法的冲击72 5.1.3 对于债务人名录的博弈72-73 5.2 (旧)债务人名录制度与信息自决权73-75 5.2.1 对于信息自决权的案例73-74 5.2.2 对于信用安全保护联盟的案例74-75 5.3 理论界的典型争议75-78 5.3.1 债务人名录是否符合人口普查判决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对数据的定义?75-76 5.3.2 债务人名录的查询人是否需要证明对查询享有正当利益?76-77 5.3.3 债务人名录的数据收集目的与数据使用目的是否一致?77-78 5.3.4 债务人名录制度(旧第915条)是否合宪?78 5.4 (旧)第915条的相关问题略论78-84 5.4.1 (旧)第915条的立法目的78-80 5.4.2 (旧)第915条的数据收集与使用目的关联问题80-82 5.4.3 查询与查阅82-84 5.4.4 复本的发放84 5.4.5 涂销的申请要求84 5.5 新的债务人名录制度84-92 5.5.1 《债务人名录制度修订法》85-88 5.5.2 历史上与新法规相关的评述88-92 6 德国财产释明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92-137 6.1 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92-105 6.1.1 德国债务人财产开示及代宣誓保证制度与我国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92-97 6.1.2 德、中债务人拘留制度比较97-98 6.1.3 德、中债务人名录制度比较98-105 6.2 以德国为借鉴系统化建设我国财产释明制度105-112 6.2.1 借鉴德国债务人财产开示及代宣誓保证制度完善我国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105-109 6.2.2 借鉴德国债务人拘留制度强化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法学责任109-111 6.2.3 将债务人财产申报与债务人名录相衔接111-112 6.3 我国财产释明制度的保障机制建设112-137 6.3.1 完善协助执行体系113-116 6.3.2 衔接限制高消费制度116-119 6.3.3 衔接破产制度119-123 6.3.4 完善社会诚信体系123-132 6.3.5 强化诚信道德教育132-137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