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附随义务是德国债法发展的产物,经由德国法院和学者的努力,这一义务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修订中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正式成为法定债务类型。附随义务是与主给付义务相对称的概念,可分为与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和与履行不相关的附随义务(保护义务),前者又与主给付义务一起构成给付义务。关于从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的区分标准,德国学者提出了众多学说,而所谓的保护义务又与德国侵权法中的交易安全义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作者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院; 一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其相互间的信赖、依附关系也越来越强。特别是在债的关系中,从人们进行接触开始磋商、订立合同时起,就建立起了一种信赖关系,并一直持续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在整个合同形成、发展、终结的过程中,交易当事人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