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平等准则对立法分类审查的体系性标准--以美国和德国的实践为参照[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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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审查立法分类体系标准,有利于判断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有无违反平等准则,有利于宪法操作的便捷和适用的安定。宪法平等准则对立法分类的审查,在美国采取三重审查模式,而德国的审查则分为两步骤进行。通过总结美、德两国模式的共通性,可以发现值得借鉴之处:一是对不同立法施以不同的审查强度;二是多方面因素决定审查强度;三是一般平等准则与特殊歧视禁令相结合;四是类型化。以美国德国实践参照,我国宪法平等准则对立法分类审查的体系标准是:首先,立法分类不得违反宪法上的特别歧视禁令;其次,立法分类须根据其分别涉及公民人身权和参与社会生活权利、劳动权和教育权、财产权和社会救济权而分别满足严格、中度和合理之不同的具体正当化要求,方能符合宪法的一般平等准则。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院;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D921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在法学面前一律平等”,该款不仅要求法学适用上的平等,而且要求立法平等。1然而,各种立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对一定的人群和事项进行分类,在分类之后又往往会赋予不同的权利、义务、资格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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