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建审查立法分类的体系性标准,有利于判断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有无违反平等准则,有利于宪法操作的便捷和适用的安定。宪法平等准则对立法分类的审查,在美国采取三重审查模式,而德国的审查则分为两步骤进行。通过总结美、德两国模式的共通性,可以发现值得借鉴之处:一是对不同立法施以不同的审查强度;二是多方面因素决定审查强度;三是一般平等准则与特殊歧视禁令相结合;四是类型化。以美国和德国的实践为参照,我国宪法平等准则对立法分类审查的体系性标准是:首先,立法分类不得违反宪法上的特别歧视禁令;其次,立法分类须根据其分别涉及公民人身权和参与社会生活权利、劳动权和教育权、财产权和社会救济权而分别满足严格、中度和合理之不同的具体正当化要求,方能符合宪法的一般平等准则。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院;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在法学面前一律平等”,该款不仅要求法学适用上的平等,而且要求立法平等。1然而,各种立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对一定的人群和事项进行分类,在分类之后又往往会赋予不同的权利、义务、资格和条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