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在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是否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已不再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但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还不能够充分地体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与我国情况相反,自20世纪60年代德国出现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以来,德国立法对融资租赁合同归何种合同类型未做明确的规定,因此,虽然在司法判例中,融资租赁合同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但德国学术界却从未停止过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学本质的争论,诸如视融资租赁合同为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或信贷合同、商业代理合同及新型合同等。学术界的争论不但使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更加清晰,同时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大有裨益。本文将通过展现德国相关的司法判例和学术观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在我国,德语论文,融资租赁合同是否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已不再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但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还不能够充分地体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与我国情况相反,德语论文范文,自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