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企业内部治理中行使监督职能的人员的个人独立性问题,最初是在盎格鲁撒克逊企业治理单一结构法学传统中,以克服监督与管理在统一机构(Board)下“自己监督自己”的困境为目的而进行讨论与探讨的。但随着时代发展,德国企业法长久以来确立的监督与管理机关人事、职能相分离的“双层模式”中主要以监督董事会对企业的管理为任务的监事会的成员独立性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立法、理论界和实践的重视。本文主要探讨德国上市股份企业内部治理双层结构中监事个人独立性保障的必要性和相关法学规范。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德国企业内部治理“双层结构”要义。首先,对监事个人独立性法学规范产生影响所依赖的基本法学框架加以略论和总结。其中第一节探讨监事会与董事会在人事上、职能上相分离的准则确立的主要法学规范,接下来简述德国“双层结构”中重要特征--员工共同决度,作为法学上容忍的监事个人利益冲突存在的制度,为本文探讨设定了一定的限制。由于共同决度最初设计理念是实现社会的满意度,其相关法学规范分散于各个共同决定法案中,并涉及宪法、劳动法的特殊规则,而本文主要从企业法视角出发,因而在下文将不对员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独立性问题作特殊讨论,而只关注于股东一方代表监事的独立性。接下来简述“双层结构”主要缺陷--监事会与董事会沟通不畅、对监督对象的信息掌握不足。为克服此缺陷,德国立法者通过《股份法》改革实现了监事会的职能扩张。本章最后概括了德国学者对目前“双层结构”的看法:虽然监事会的职能行使不完善被人长期诟病,但探讨证明并不是“双层结构”本身的问题,任何一种模式都有其利弊,且两种主要模式正在彼此“趋同化”发展。因此,德语论文范文,学界普遍认为,放弃“双层模式”是没有必要的。
第二章,监事会职能与监事独立性问题。为应对“双层结构”监督缺陷而进行的监事会职能扩张,对监事会成员个人独立性提出了新挑战。首先是历史考察。从1884年之前的《德意志普通商法典》到今日受欧盟法作用并被《德国企业治理原则》所补充的《股份法》中确定的双层结构及监事会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职能划分经历了由模糊到清晰再到彼此融合的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接下来重点考察现行法中监事会的基本职能能--监督与咨询。作为职能扩充的表现,本文以监事会特定事项保留权为例研讨德国现行法中“双层结构”的界限是否已被突破。最后略论监事会职能扩充,特别是咨询职能的发展给监事个人独立性带来的挑战。得出结论:正是由于监事会职能的扩充,监事个人独立性保障问题在企业治理讨论中尤为重要。
第三章,利益冲突与独立性。由于个案中与制度性的利益冲突的存在,特别是德国监事会成员“兼职”的角色设定,德语专业论文,使得监事不能以企业利益为唯一利益导向而进行独立公正的判断。利益冲突与监事的不独立性认定有直接关联。对利益冲突进行规范,是保障监事的个人独立性的重要方式。
第四章,监事独立性保障制度的规范略论。对企业治理实践产生影响的规范主要是立法和作为“软法”的《企业治理原则》。本文对《企业治理原则》影响机制和法学意义作了略论,认为这种方式可有效解决企业治理中企业自治与法学强制之间的矛盾。而其产生影响的具体表现,则结合接下来的《股份法》规范进行略论。
在这一章中,本文着重对第100条第5款中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法学后果确定困难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得出结论:法学后果确定困难的问题产生于事物本身的矛盾。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法院个案认定形成“案例群”以抽象出规则,弥补法学空白带来的法的不安定性。《股份法》第161条确立的“遵守或者解释”的机制,结合《企业治理原则》具体条款,通过市场而不是法学强制的方式对企业治理的完善产生影响。
【关键词】:德国上市企业 双层结构监事会 监事个人独立性 企业治理
摘要5-7 ABSTRACT7-12 引言12-14 第一章 德国企业内部治理“双层结构”要义14-18 第一节 “双层结构”核心特征14-16 一、 监督机关与管理机关人事、职能双重分离14-15 二、 共同决度15-16 第二节 “双层结构”的缺陷与对策16 第三节 德国学者对“双层结构”的基本态度16-18 第二章 监事会职能与监事独立性问题18-24 第一节 德国监事会职能的历史沿革18-20 第二节 德国现行法中的监事会职能20-23 一、 咨询职能20-21 二、 特定事项同意保留权21-23 第三节 监事会多种职能并存与监事个人独立性的关系23-24 第三章 利益冲突与独立性24-26 一、 法学为利益冲突设定的框架24 二、 针对利益冲突的对策24-25 小结25-26 第四章 监事独立性保障制度的规范略论26-47 第一节 《企业治理原则》简析26-29 一、 《原则》产生的背景26-27 二、 《原则》的法学性质27-29 三、 欧盟在企业治理原则一体化方面的努力29 小结29 第二节 《股份法》中确保监事独立性的规范略论29-47 一、 兼任禁止29 二、 轮岗的限制29-30 三、 “等待期”规定30-32 四、 第114 条“企业与其监事签订合同需得到的监事会的同意”32-34 五、 股东对监事选举作用的禁止34-35 六、 监事会选举中的候选人信息公制度35-36 七、 独立监事条款36-44 八、 《原则》对于监事会及其成员独立性要求的补充建议4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