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德国,指挥侦查和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的基本职能。但实际上,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基本上是由警察独立完成的。而随着起诉便宜主义的兴起,检察官在审前阶段关于案件的过滤影响显得极为重要。过去只有在审判阶段而且只能由法官做出的决定,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也逐渐能够独自做出。因而,检察官的司法官角色在不断得到强化。相应地,由检察官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较小部分。从实际的影响看,检察官越来越成为德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中心角色。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院 一、导论世所公认,现代检察官制度诞生于法国1789年大革命,正式创立于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德国的检察官制度是依照法国建立的。据考证,自1831年起,德意志各邦逐渐设立了与法国相类似的检察机关。1871年,德国统一后,即颁布了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各级法院配置检察官。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