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1951年颁布的《住宅所有权法典》强调住宅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和对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所以该法典历经50多年基本保持不变。但到了2017年,德国国会对它作了重大修改,诸如简化住宅所有权人团体的意思形成机制、承认住宅所有人团体可以享有部分权利能力和赋予物业费债权在住宅强制拍卖程序中一定的优先受偿权等,藉以实现该法典的现代化。这一立法变动对处于不断构建现代物权法制中的我国有诸多借鉴价值。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法律院; 大约于上世纪中叶,德语毕业论文,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的发展,德语论文题目,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典。德国于1951年颁布的《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典》(C七Setz ue玩:俪Wd川以堪哭1罗ntum und das Da ue渊汕叨忱ht)(以下简称《住宅所有权法典》或旧法典)无疑是其中 |